债转股,即债权股权化,其本质上是为了利用债权与物权之间在法律属性上的区别,通过减少企业贷款的本息支出,增加企业的资本金,最终达到使企业扭亏的目的。
目前,国内对于债转股存在较大争议。赞成者认为,对于企业来说,债转股可以直接、迅速地降低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在“去杠杆”方面快速起效;对于银行来说,也可有效遏制不良贷款的上升速度。反对者则认为,对于企业来说,银行作为股东进入董事会,但其通常不懂得企业经营,往往干扰和制约企业的正常经营;对于银行来说,则意味着放弃了受偿序列居前的权益,在具体执行中,可能因为无法有效甄别具体哪些企业真正是因周期性困难而可以转股、哪些是“僵尸企业”而不应该被转股,而使得债转股易沦为企业对银行逃废债和“僵尸企业”僵而不死的法门,更加重要的是,根据巴塞尔协议的规定,股权纳入银行资产负债表之后的高额风险资本占用,也将是一个巨大挑战。
但是,不难发现,如果债转股不是采取普通股,而是采取优先股的方式,上述争议有望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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