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下,涉及“公权力”的事,难免让人多看几眼。前些天《21世纪经济报道》的一篇文章《股权纠纷5年未息 许荣华称公权力掠夺牧羊集团控制权》,乍一看貌似一个公权力倾覆企业家命运的故事,尤其受到笔者的关注。
《21世纪》的报道,核心内容是许荣华假冒“牧羊”注册商标、违反牧羊集团股东会决议,以及给居间协调的政府官员送钱等等,实际上推翻了标题中“许荣华称公权力掠夺牧羊集团控制权”的指控。但对“公权力”,笔者一向是抱有怀疑态度的,于是将信将疑。
过了几天,《经济观察报》也刊出了以《看守所内的股权转让》为题的报道,标题同样像《21世纪》的那样吸引眼球。一看到这篇报道,笔者心想:这不是说同一个事情么?《经观》又是怎样报道的呢?于是又饶有兴致地读了一遍。
《经观》的报道还真有些新“料”,比如许荣华称自己的股权价值1.5亿,以及他在看守所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过程。不过,报道里许荣华和牧羊集团的说法截然相反,让笔者看得满腹狐疑:到底谁是谁非?
百度一搜“许荣华”,第二条结果就是他的新浪
微博。通过当事人的个人微博了解情况,倒是非常直接!在微博中,许荣华既发表了自己的声明,也驳斥了牧羊集团的声明。将两边的声明一比较,竟能看出不少端倪。
笔者注意到:股权转让发生在看守所内,这是双方都承认的事实。那么,许荣华进入看守所的原因,便成了关键中的关键!
先看许荣华的说法。据许荣华在其发表的博文《针对“牧羊股权案中案:许荣华被指侵权”的严正声明》中所说,当年,牧羊集团董事长李敏悦等人串通时任邗江区委书记,“先以完全莫须有的罪名将许荣华刑拘,刑拘期间以定罪判刑人财两空的说辞胁迫许荣华在股权转让合同上签字。签字后,他们马上让许取保候审,胁迫许在刑事强制措施下走出看守所办理股权转让手续。手续办完,有关公安分局马上‘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撤销案件。”
那么,这个“完全莫须有的罪名”又是什么呢?
不妨看看牧羊集团的说法。在《牧羊集团关于原股东许荣华股权转让事宜的声明》中,牧羊集团表示,许荣华因其投资设立的福尔喜公司侵犯“牧羊”注册商标,被工商部门作出“责令更正和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由于该案涉嫌犯罪,许荣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那么,“许荣华假冒牧羊注册商标”,到底是否属实呢?
牧羊集团的声明显示,“2010年8月26日,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上述行政处罚决定。2010年11月8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如果根据以上的法院判决结果,许荣华的侵权行为应是确凿无疑的。
对此,许荣华在微博中有一个耐人寻味的说法:“牧羊同类侵权指控已被最高法2012年7月20日判决否定。牧羊告另一股东徐斌迈安德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性质与其对许荣华指控完全相同。最高法民事判决书[(2012)民提字第61号]认定:江苏牧羊集团成员企业或子公司‘对牧羊公司集团商标的使用行为具有正当性,不构成对牧羊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于是许荣华认为:“2012年最高法院这个判决的送达和生效,表明牧羊集团此前所有对其成员企业关于商标侵权的指控,都不能成立,此前与此判决相对立处罚或司法裁判,都归于完全无效,其中包括江苏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终审判决。”
不过,许荣华的上述观点,在中国这样实施“成文法”的国家,是毫无法律依据的。
其次,许荣华的说法要想成立,必须具备两个前提:一是福尔喜公司是江苏牧羊集团的成员企业或子公司,二是牧羊集团对许荣华的侵权指控和对徐斌的完全一致。
但从牧羊集团的声明来看,福尔喜公司是许荣华作为当时的牧羊集团股东,违反“股东会决议”和竞业禁止义务,私自成立的公司,不仅跟牧羊集团毫无关系,而且双方之间还存在竞争关系。
另外,《21世纪》的报道还提到:许荣华的福尔喜公司使用“牧羊”注册商标并没有获得牧羊公司的同意,双方之间并未签订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与此同时,许荣华还与牧羊公司的原高管戚海兵恶意串通,伪造《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综合以上情况,笔者认为,许荣华的上述微博倒是间接地验证了牧羊集团关于许荣华“侵权”和“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说法。
在当下的中国,公权力总是可疑的。从许荣华的立场来看,怀疑公权力可能也有一万个理由。不过任何一个人,任何一家企业,在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如果不诉诸于公权力伸张正义,那就只能有两种方式:一是私自“维权”,二是放任侵权行为。而后两种方式,显然是不可取的。
笔者还注意到,牧羊集团《声明》中说,许荣华进入看守所第二天,即给牧羊集团董事长李敏悦和总裁范天铭写信,主动提出“能提请市、区检察院、法院、区委区政府出面进行协调”,并表示“商标问题造成我今天的结果,我绝不会怨恨谁,是我自己的责任”。
原来,公权力的介入和股权的转让,竟然是许荣华自己的请求!简直太让人大跌眼镜了!
不过还是扶起眼镜,看看实际结果吧!公权力的介入,是否真像许荣华所说,“掠夺”了其亿元财富呢?
笔者注意到,如果许荣华侵权属实,那根据牧羊集团《声明》中提及的“股东会决议”,他就应以其原始出资额52万元为价格,转让其所持股权。这种侵权条件下的股权转让,显然不能按股权的实际价值来算。但在相关政府官员的协调下,许荣华最终还是获得了2000多万元股权转让款,应该说没有吃亏。
笔者不由得心想:莫非许荣华当初主动致信牧羊集团董事长李敏悦,请求相关部门协调,是因为害怕最终真的要以52万元的价格转让股权?
当然,中国的事情,往往夹杂着政治、法律和人情,说不清道不明,很难有绝对的黑白分明。牧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也应如此。事实真相到底如何,不妨等待扬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结果的全面呈现。
笔者忧心的是,当“公权力”失去公信力,“阴谋论”就会大行其道,公众将更加无所适从。对这一现象,相关部门倒是应该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