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的权力由谁监管?
股友reqL13
2018-11-09 14: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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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刊记者/郭 涛

  ——从山东德州大乾公司重整中探讨管理人如何忠实勤勉履职

  孟德斯鸠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赋予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以管理和处分破产财产的权力,也因此,如何有效预防和遏制破产管理人违法犯罪、健全法律责任追究机制,成为法学界研究的热点。

  

  因为破产管理人有较大裁量权,所以在实际中破产企业针对“破人”的指定与行为常有这样或那样的疑惑和问题。譬如,指定管理人的正当法律程序是什么?管理人是否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有没有具体的监管标准?管理人违反忠实勤勉义务,致使企业破产的,如不能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如何处置?等等。

  

  近日,记者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采访,就该县三家企业破产重整中遇到的系列问题进行梳理,并邀请专家对此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以解答破产企业在现实中所遇到的疑难。

  

  疑问一:法院直接指定管理人,程序是否正当合法?

  

  山东德州大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一家被法院裁定的重整企业。

  

  2017年12月22日,庆云县法院出具(2017)鲁1423破4号决定书,指定山东华信产权流动破产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下称“山东华信”)担任大乾公司管理人。

  

  在企业重整自救工作中,大乾公司股东发觉管理人存在涉 嫌不作为、渎职的情况,质疑庆云县法院对管理人指定程序存在问题。

  

  据记者调查了解,山东华信并非本地管理人,接受庆云县法院指定,同时作为中澳集团、水云间公司、大乾公司等三家公司的管理人,被指涉 嫌程序违法、利益输送。

  

  “破事”一般“油水厚”,为避免管理人从中“揩油”,破产法制定了一系列规定。根据规定,受理企业破产案 件的法院一般应从本地管理人名册中指定,一般应当采取轮候、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公开指定,以避免产生利益输送的情形。

  

  法条引述: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规定:人 民 法 院 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第二十二条:管理人由人 民 法 院 指定。

  

  《最高人 民 法 院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 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五条:受理企业破产案 件的人 民 法 院 指定管理人,一般应从本地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第十六条:受理企业破产案 件的人 民 法 院 ,一般应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第二十条:人 民 法 院 一般应当按照管理人名册所列名单采取轮候、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公开指定管理人。

  

  专家提出,程序违法必然影响实体处理的公正。如情况属实,如此指定管理人,很难保证债权人的利益,很难维护破产企业的权益,法院监管也会形同虚设。专家建议,债权人、债务人可对法院指定管理人过程中的程序违法行为提出异议,破产企业要采取自我保护措施。

  

  疑问二:管理人行为涉 嫌违规违法,债务人如何维护合法权益?

  

  “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我们成了弱势群体,公章、账目、流动资金交给了管理人,公司员工及处置权也交给了管理人,我们是实实在在的砧板上的鱼肉,发言不能,动作不能,只能任由管理人宰 割。”大乾公司股东反映,管理人存在履职不力、挪用资金、变相增债务、低价处理资产等严重问题。

 


  专家认为,根据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四款规定,管理人在重整程序中作出的变更设计、更换电梯、重做消防、防水工程等决定行为,已涉 嫌超出了公司内部事务的范围,构成越权。

  

  “2018年6月中旬管理人全面接手财富中心项目,2018年7月项目基本全面停工,到2018年10月仅4个月时间,管理人就将1600多万元花完。而我们却无权知晓资金使用明细。”大乾公司股东反映,公司有1600万元资金去向不明。大乾公司之前交接给管理人400万元,后管理人从县财政资金平台借款500万元,又从债权人王胜长处集资670余万元,计1600多万元资金,2018年10月10日第三次债权人会议时,管理人称这些钱都已用完。

  

  专家认为,依据《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关于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等规定,大乾公司可向公安机关报 案,查清管理人对1600万元资金是否存在挪用、侵占、贪污的情形,如属实,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疑问三:管理人行为严重不当,债务人有无权力变更管理人?

  

  庆云财富中心项目系大乾公司唯一的也是最为重要的资产,对财富中心项目如何管理,如何销售、变价,直接关系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据了解,2018年7月,大乾公司原管理团队被强制退场,财富中心项目由管理人接管。9月6日,山东华信宣布辞退大乾公司全体员工,导致员工围堵财富中心办公场所,管理人告诉员工要解决问题去山东省政 府、德州市政 府、庆云县各级部门上 访,当天庆云县信 访 办再次接待了数十起上  访。

  

  大乾公司股东称,管理人清退原销售团队、聘请新销售团队、重新开始销售、重新制定销售方案,擅自对大乾公司重要资产(财富中心房地产项目)进行管理、处分、变价,没召开债权人会议,没依法取得债权人会议的决议,严重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

  

  根据破产法规定,以上事项是需要召 开债权人会议进行决议的事项。管理人的行为一旦超越法律授予的职权,很难避免以高额销售成本、低价处置财富中心项目资产行为的发生。

  

  据记者调查,管理人在大乾公司房地产项目宣传单上标注了“政 府重整监管,3700/起,2019年3月交房”“政 府重整监管、即将售罄,紧急加催,10-390绝版旺铺,立返2年12%租金”等内容。大乾公司股东称,管理人制定的房屋销售价格每平米3700元起,明显低于庆云县房地产的平均价格。法律专业人士称,“政 府重整监管”的表述是错误的,庆云县法院裁定大乾公司进行重整,系在法院主导下,管理人实施的行为,并非由政 府出面监督的行为。如此宣传是宣扬庆云县政 府干预司法、超越权限,将给庆云县政 府带来后患。

  

  法条引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管理人由人 民 法 院 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 民 法 院 予以更换。

  

  《最高人 民 法 院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 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 民 法 院 可以根据债权人会议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径行决定更换管理人,其中第四款规定是这样表述的:履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

  

  专家认为,大乾公司身为债务人,法律未授予申请更换管理人的权力。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只有债权人才权有向法院提出更换管理人申请,法院在收到债权人申请之后必须进行审查,再决定是否更换管理人。法律未授予债务人或债务人股东申请更换管理人的权利。即大乾公司依法无权向法院申请变更管理人。根据《最高人 民 法 院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 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大乾公司管理人在履行职务时,即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形,大乾公司也无权申请变更管理人。

  

  专家指出,法律立法时应是侧重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重心做了倾斜,忽视了债务人的权益,近几年也有众多“被破产”企业上  访,虚加债务、变相增加债务、低价处置资产,均是侵害债务人的常见违法行为,相信司法实践会推动这方面立法的改进,债务人 权益理应受到保护,这也最能体现司法的公正性。专家强调,在当前制度环境下,管理人存在不当行为,法院应当特别注意加强监督和监管,关键是要在破产程序中发挥主导作用,以免出现被动,影响稳定大局。

  

  专家称,我国立法尚无专门针对破产管理人刑事责任的规定,但并不是说刑事处罚不适用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涉 嫌受贿、侵占企业财产的行为,可适用相关刑法规定处理。当然,我国刑法缺乏针对破产管理人刑事犯罪的专门规定,确实也带来对于破产管理人犯罪打击不力的问题,这样既不利于破产程序有序进行,也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因此,在刑法中增加破产管理人犯罪的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刑种和法定刑,真正实现破产管理人的权责统一,才能使破产管理人制度按照立法者所设计的那样科学、合理、高效、有序地进行。

  

  请继续关注本刊“破产法实践”系列报道之二《重整成功与破产清算:管理人“善”“恶”一念之间》。

  

  (本文刊于《人民法治》2018年11月号)

  

  [责任编辑:汪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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