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云被判侵权,云服务器行业面临重大转折?
股友7273F3276p
2017-06-13 13:3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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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风港规则能否适用?

乐动卓越起诉阿里云公司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而有关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非常重要的一部法律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其中规定了通知删除规则,也就是避风港规则。主要内容就是,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扩大部分与该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这个规则是从美国引进的,初衷是为了在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版权人之间建立寻求利益平衡,既保护版权人的合法权利,鼓励其积极创作,又不给网络服务提供者赋予过重的责任,以免阻碍互联网行业的正常发展。

但是,避风港规则只适用于特定主体,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该规则只适用于信息存储空间和搜索、链接服务的提供者。什么是信息存储空间?百度文库为用户提供发布文件的平台,优酷支持用户自行上传视频,百度文库和优酷提供的就是典型的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云服务器厂商与传统的IDC厂商为客户提供的是服务器租赁业务。

举个例子,如果某家企业使用阿里云公司的云服务器,建立一个网站供普通用户公开访问,同时允许用户上传视频,信息存储空间提供者是这家企业,而绝不是阿里云公司。同时,阿里云公司也不是搜索、链接服务的提供者。所以,这个案件根本无法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所规定的通知删除规则。

一审判决的法律依据

2010年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俗称“网络侵权专条”)规定了通知删除规则,即:“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该条也规定了例外:“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认为:“阿里云公司对于乐动卓越公司的通知一直持消极态度,从乐动卓越公司第一次发出通知起,阿里云公司在长达八个月的时间里未采取任何措施,远远超出了反应的合理时间,主观上其未意识到损害后果存在过错,客观上导致了损害后果的持续扩大,阿里云公司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目前没有看到判决书全文,不清楚法院是否明确说明判决的法律依据。但是,从媒体公开报道所引用的判决书的内容来看,判定阿里云公司侵权的理由是,权利人发出了侵权通知,阿里云公司在长达8个月的时间里没有采取删除等措施。这个逻辑跟《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通知删除规则非常一致。

云服务器提供商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

首先需要明确一点,适用《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通知删除规则的前提是,被告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

什么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目前国内所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界定,唯一可参考的就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该条例虽然也没有明确界定,但是具体条文提及了五种网络服务提供者:除了可能适用避风港规则的信息存储空间提供者和搜索、链接服务提供者之外,还有网络自动接入服务提供者(ISP)、自动传输服务提供者和缓存服务提供者。

云服务器提供商属于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吗?网络接入服务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通过调制解调器用电话线路连接网络;二是通过电缆专线等固定线路连接网络;三是宽带传输。云服务器提供商显然不属于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而且,根据侵权责任法方面的知名学者张新宝教授的观点,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一般也不可能构成《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的侵权。

云服务器提供商显然也不属于自动传输服务提供者或缓存服务提供者。具体理由不再赘述。

那么,在法律没有明确界定什么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情况下,能否把云服务器提供商直接视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而适用《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通知删除规则?显然,这么判决缺乏法律依据。

实际上,云服务器提供商提供的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网络服务,而是存储、在线备份、托管等互联网基础设施服务,具体业务以主机租用与虚拟专用服务器为主,部分是托管服务。租用云服务器与租用物理服务器本质上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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