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乳山农商行4宗违法遭罚 未按规定识别客户身份等
东方财富资讯君
2020-12-03 14:3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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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经济网

  央行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威银罚字〔2020〕第7号、8号)显示,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四宗违法行为: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开展客户身份重新识别;超过期限、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撤销资料;未按规定设置“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核算经收税款。

  经查,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以20万元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万元罚款。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开展客户身份重新识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以20万元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万元罚款。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超过期限、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撤销资料,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规定,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设置“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核算其经收税款,根据《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号)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处以1000元罚款。

  综上,中国人民银行威海市中心支行对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45.1万元罚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万元罚款。

  资料显示,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更名为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9月16日在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10亿元,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等。公司第一大股东为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10%;第二大股东为威海众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持股比例8.3%;第三大股东为台依湖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7%。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六)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七)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对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第六十七条规定: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二)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本办法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

  (四)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

  (五)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

  (六)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

  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号)第四十一条规定:代理支库在业务检查中,发现辖区内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处有占压、挪用税款等违规、违法问题,应及时向上一级人民银行报告,上一级人民银行核实后,视情节轻重,按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对有关商业银行、信用社进行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上一级人民银行下达。有关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如下:

  (一)商业银行、信用社占压、挪用所收纳税款的,按《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予以处罚;

  (二)国库经收处不按规定设置“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核算其经收税款的,视情节轻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国库经收处将经收税款转入“待结算财政款项”以外其他科目或账户的,视同挪用预算收入处理。并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国库经收处拒收纳税人缴纳的现金税款或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充足而拒绝划转税款的,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处压票不按规定入账的,按《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六)对上述违法、违规业务的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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