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公开发行注册制改革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拟修订
东方财富资讯君
2020-08-08 05:43:49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昝秀丽

  证监会网站8月7日消息,为贯彻落实修订后的《证券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证监会拟对《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证监会表示,《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思路是,落实公司债券公开发行注册制改革,结合《证券法》其他修订内容进行适应性修订,结合债券市场监管实践调整相关条款。

  在实施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注册制方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由证券交易所负责受理、审核,并报证监会注册;明确了主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的核查责任,以及主承销商对公司债券发行文件中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重要内容的复核责任,并增加相应罚则;明确了承销机构建立问责机制、防范过度激励和低价竞争的相关规定。

  在《证券法》适应性修订方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取消了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要求,明确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所引用的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评级报告及资产评估报告等,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条款中的合格投资者调整为专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的标准按照《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调整了聘请受托管理人的规定,要求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人必须聘任受托管理人,同时,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要求发行人通过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方式明确聘请受托管理人事项。

  关于区域性股权市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删除了“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非公开发行与转让公司债券的管理办法,由证监会另行规定”的条款。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了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取消承销团强制承销、公开承诺内容披露、信息披露渠道、受托管理人职责等事项,并在罚则中直接引用了《证券法》部分条款。

  结合债券市场监管实践,《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可转债的发行主体范围由上市公司、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扩展至所有公司制法人,并明确上市公司、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发行附认股权、可转换成股票条款的公司债券,应当符合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调整普通投资者可参与认购交易的公募债券相关要求,在不降低门槛要求的前提下,删除了评级为AAA的规定,减少评级依赖。

  进一步明确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监管机制,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场所转让的,应当遵守证券交易场所制定的业务规则,并经证券交易场所同意;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公司柜台转让的,相关规则由证监会另行规定。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限制债券发行人自融,并要求发行人关联方披露相关债券的认购、交易转让情况;增加证券交易场所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的授权性规定;删除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临时承担受托管理责任的相关规定;明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证券自律组织,并对公司债券登记结算实施自律管理;强调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得新增政府债务。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