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违约处置法治化 8月开始新增破产细则
东方财富资讯君
2020-07-31 17: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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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经营网

  债券违约的后续事务处理一直是市场颇为关心的话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后,关于债券违约后的相关破产程序完善工作引起关注。

  记者了解到,8月1日开始实施的债券违约处置办法中,新增加了破产相关细则,以进一步完善债券违约的信息披露。也就是说,法院可以直接对接发行人和受托管理人进行债务处理,以最大程度保护投资者利益。

  作为债券违约处置法治化进程中的关键一步,破产制度的相关细则也将正式纳入监管研究范围。

  民企仍是风险主体

  “去年以来各项金融政策频频出台,对企业的融资环境起到一定的改善作用,但从今年上半年违约情况看,信用资质较弱的民营企业发行人仍在持续发生违约风险”。在复盘上半年债券违约情况时,中诚信分析金融风险量化团队分析师董乃睿如是说。

  中诚信数据显示,截至6月16日,债券市场共有24家主体发生违约,涉及金额达555.57亿元,其中有11家发行人首次在债券市场发生违约。

  根据董乃睿的观察,以新增违约发行人企业属性来看,2020年上半年新增违约发行人中民营企业共9家,占比80%以上,其中包括力帆股份、宜华企业等民营企业。

  相关资料显示,力帆股份作为曾经的摩托车行业龙头,一度拥有巨大的市场份额,但却在2019年“折戟”资本市场。力帆股份年报显示,截至2020年第一季度,力帆股份业绩再度下滑,实现营业收入5.64亿元,同比下降74.88%,归母净利润为-1.97亿元,同比下降103%。

  受此影响,力帆股份发布了《关于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公司全资子公司司法重整的公告》。公告称,由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力帆股份旗下的力帆乘用车等10家全资子公司被多家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司法重整。

  董乃睿告诉记者,力帆实业的债券违约主要受行业景气度差、政策调控等外生性因素影响较大,在发行人的收入下滑明显,资产流动性差的背景下,债券违约也未能避免。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法院正式受理重整申请,力帆股份将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也就是说,如果力帆股份被宣告破产,将被实施破产清算,公司股票也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对于债权人来说,其权益如何保障?

  记者了解到,《证券法》对此明确规定,债券发行人未能按期兑付债券本息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接受全部或者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参加民事诉讼或者清算程序。

  一位金融业人士分析,在这个过程中也不排除有相关机构接盘的可能性,特别是同类业务可能会进行资源整合,如果企业资产优质,后期有望共同参与违约债券处置。

  随着违约债券处置的推进,市场化和法治化原则显得尤为重要,通过市场化处置可以完善风险定价,而法治化的制度约束,也能通过协商来制定债券违约处置方案。

  违约后集中诉讼

  但不可忽略的一个事实是,相比国企和央企,民营企业受外部环境的影响更大,所以债券违约的风险也更高。对市场而言,在最高法院发布《纪要》后,债券市场治理约束机制也将变得更加完善。

  据了解,为建立健全违约债券处置机制,妥善化解信用风险,2019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共同起草了《关于公司信用类债券违约处置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然而相比之前的《意见征求稿》,债券市场法治化进程在2020年出现了提速迹象。根据人民银行、发改委和证监会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公司信用类债券违约处置有关事宜的通知》,8月1日开始,违约债券处置将采取市场化和法治化的解决机制。

  这是央行、证监会和发改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违约债券处置的第一个正式文件,有助于投资者利益保护和完善市场制度。

  中证鹏元评级研究发展部研究员史晓珊认为,与征求意见稿不同,上述《通知》增加了破产相关细则,进一步完善了债券违约的信息披露。

  《通知》明确提出,破产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持续披露破产程序进展和破产企业的重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和决定、破产企业的财产状况报告,债权人会议的相应议案和决议以及影响技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

  史晓珊分析,随着信用风险积累,破产制度可以缓解在破产重整期间的信息空白带来的投资者决策困难,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提高债权人会议的效率,同时,在破产程序中,法院可以直接对接发行人、受托管理人和少部分债券持有人。“我们预测,未来在违约债券司法处置上,也将以集中诉讼为主”。

  按照《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征求意见稿)》,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授权受托管理人或推选代表人代表部分债券持有人提起诉讼、申请发行人重整或破产清算的情况下,其他债券持有人另行单独或共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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