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印股份一投资者成功获赔6万元 符合索赔条件者仍可起诉
海印股份资讯
2020-07-28 23:5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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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华夏时报 作者:厉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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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备受关注的投资者诉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00861.SZ)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传来捷报。


  原告代理人、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证号:13301200210145176)表示,我们代理的投资者李先生依据广州中院一审胜诉判决,顺利拿到赔偿款60167.85元,这对后续投资者依法索赔具有积极指引意义。


  案情回溯,2019年8月13日,海印股份发布《关于收到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广东监管局查明,海印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为合作开展用于防治非洲猪瘟的今珠多糖注射液的产业化运营一事,海印股份与许某太、海南今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签署《合作合同》,于2019年6月12日发布《关于签署


  的公告》,披露了合同签署情况、合同方介绍、合作协议主要内容、本次合作对公司的影响以及风险提示等。相关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广东监管局决定:对海印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35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和金额不等罚款。


  历史成交显示:2019年6月12日,海印股份股票涨幅10.14%,成交金额6,271万元;2019年6月13日,该股票涨幅6.03%,成交金额51,530万元;2019年6月14日,该股票跌幅9.88%,成交金额3852万元;2019年6月17日,该股票跌幅4.65%,成交金额24,332万元;2019年6月18日,该股票跌幅4.88%,成交金额13,649万元。


  根据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在处罚决定公布后,陆续有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为由向广州中院起诉海印股份索赔。


  据了解,今年6月28日,广州中院对原告李先生诉海印股份索赔案作出一审判决:在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被告海印股份应赔偿原告李先生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利息损失合计60167.86元;案件受理费1304元由被告负担。


  “一审判决全额支持投资者李先生的诉讼请求,被告海印股份在一审判决生效后及时履行付款义务,意味着本案圆满划上句号。”厉健律师称,根据司法解释,暂定:在 2019年6月12日至2019年6月13日期间买入海印股份股票,并在2019年6月14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条件以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准。律师费在投资者获赔后支付。


  厉健律师进一步指出,截止2019年6月30日,海印股份登记股东89755户,虽然海印股份虚假陈述行为持续时间只有短短两天,但考虑到股价异动、成交量等情况,预计符合索赔条件的受损投资者还将陆续起诉。


  投资者索赔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买卖该股票的对账单原件(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1月底)、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详细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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