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银行为关联方融资隐性担保 董事长张成杰遭警告
东方财富资讯君
2020-06-18 04:5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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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经济网

  银保监会官网今日披露的3份盘锦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盘银保监罚决〔2020〕2号、3号、4号显示,盘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规向关联方融资行为提供隐性担保。张成杰对盘锦银行该项违法行为负领导责任。许华对盘锦银行该项违法行为负承办责任。

  2020年6月12日,盘锦银保监分局依据《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对盘锦银行罚款人民币20万元。

  同日,盘锦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对张成杰处以警告。盘锦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对许华处以警告。

  盘锦银行2018年年报显示,张成杰为该行董事长兼党委书记。但最新的盘锦银行2019年年报显示,盘锦银行党委书记为张允,该年报中未披露盘锦银行的董事长及行长姓名。盘银保监罚决〔2020〕3号显示,盘锦银行的法定代表人系张成杰。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

  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

  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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