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理事长提议:上市公司欺诈发行最高刑提至无期 典型IPO造假案回顾
东方财富资讯君
2020-05-23 13:3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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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华夏时报 作者:宋婕 陈锋

  全国人大代表、深交所理事长王建军今年两会的议案是,将欺诈发行罪调整纳入“金融诈骗罪”范畴,将最高刑提至无期徒刑。作为监管层直接提出加大欺诈发行的处罚力度,这已经是王建军连续三年聚焦欺诈发行,今年依然引发市场热议。


  3月1日实施的新证券法大幅提高了欺诈发行的违法成本,相比之前60万的顶格惩处,千万级别的罚款大幅提高了违法成本,让试图通过讲故事、造假账来欺骗投资者的造假者有所忌惮。


  现行刑法将欺诈发行罪放置在“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最高刑期仅有5年,罚金不超过5%。王建军认为这明显与其社会危害性不相匹配,没有让违法者付出应有代价,难以起到惩治、震慑和防范该类犯罪的效果。


  他建议,欺诈发行罪作为资本市场最为严重的违法行为,应该纳入金融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且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罚金。


  英大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大霄表示,再度力挺王建军理事长,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有效手段,而欺诈发行危害重大,性质特别恶劣,对投资者特别是不明就里的中小投资者损害巨大,建议除了对欺诈发行加大力度惩罚之外,还需要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赔偿。


  欺诈发行历年来层出不穷,欣泰电气、红光实业等欺诈发行的典型案例触目惊心,虽然均已依照相应法律受到处罚,但罪罚不当久被市场诟病。来自监管层的议案能否推动法律的修改,解决资本市场的痛点?


  首例欺诈上市:红光实业


  1997年6月上市的红光实业,第二年4月发布的年报显示上年亏损1.98亿元,成为当时沪深两市亏损情况最严重的公司,也成为了中国股市历史上第一家当年上市、当年亏损的上市公司。


  证监会的调查结果显示,红光实业在股票上市过程中出现6个方面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编造虚假利润,骗取上市资格;少报亏损,欺骗投资者;隐瞒重大事项;未履行重大事件的披露义务;挪用募集资金买卖股票;涉嫌犯罪。


  最终,证监会没收了红光实业的非法所得,对其主承销商和财务顾问国泰证券和成都证券予以罚款,相关责任人被撤职,其中涉嫌犯罪者被移送司法机关。2000年12月,成都市中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几位犯罪人员被判刑的同时,红光实业也因在股票发行与上市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受到了惩处,公司被法院罚款100万元,红光实业因此成为中国第一家“法人犯罪”的上市公司。


  退市第一股欣泰电气


  曾是创业板牛股的欣泰电气,就是因为欺诈发行成为被强制退市的第一家,堪称“退市公司的标本”。


  欣泰电气在上市前,从2011年到2014年,持续4年,6期财务报告,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的方式,每期虚构收回应收账款从7000多万元到近2亿元不等,相关金额达4.69亿元。


  尽管手法隐蔽、造假成系统且不惜成本,欣泰电气从2014年登陆创业板,2015年被发现存在IPO财务造假的嫌疑, 2016年嫌疑终被坐实。公司也在次年8月28日从深交所摘牌退市。


  深交所指出,欣泰电气是创业板第一家退市公司,也是中国资本市场第一家因欺诈发行而退市的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创业板没有重新上市的制度安排,而且欺诈发行具有不可纠正、影响不可消除的特征,也不符合重新上市要求。欣泰电气将一退到底,无法重新上市,这一点与其他退市股有显著区别。


  欺诈发行近12亿金亚科技


  金亚科技2009年上市,是创业板首批“28星宿”之一。在停牌7个多月之后,被监管层立案调查的金亚科技终于拿出了一份自查报告,显示公司2014年度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九大财务指标合计调整金额接近12亿元。


  后经证监会查实,金亚科技通过虚构客户和业务、伪造合同等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骗取IPO核准。其中,公司在IPO申报材料中虚增2008年、2009年1至6月营业收入,占当期公开披露营业收入的47.49%、68.97%;虚增2008年、2009年1至6月利润,分别占当期公开披露利润的85.96%、109.33%。


  2018年3月,证监会对金亚科技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同年6月,证监会依法将相关人员涉嫌欺诈发行等犯罪问题移送公安机关。


  证监会称,本案系一起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的典型案件。目前,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股票已经被强制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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