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改革大幕开启!示范型商业车险精算规定征求意见 三大重点将改变车险旧格局
东方财富资讯君
2020-04-19 10:5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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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券商中国 作者:邓雄鹰 刘敬元

  我国车险综合改革序幕正徐徐拉开。


  4月16日,银保监会财险部下发《示范型商业车险精算规定(征求意见稿)》,向行业相关方征求意见。这一规定被业内人士认为是车险新一轮改革的前奏。


  银保监会表示,此次起草《示范型商业车险精算规定》,为的是深入推进车险改革,进一步完善车险精算制度,也是我国车险改革重要一步。


  精算意见稿三大核心重点


  根据此次意见稿,商业车险保险费厘定标准公式为:保费=基准保费费率调整系数。其中,基准保费=基准纯风险保费/目标赔付率。目标赔付率=1-附加费用率。


  也就是说,车险保费由基准纯风险保费、附加费用率和费率调节系数这三大指标组成。


  与目前现行规定相比,这次意见稿对其中两大指标的规定都有重要变化:


  一是费率调整系数的口径变化。将自主渠道系数和自主核保系数合并为自主定价系数。


  根据此次意见稿,费率调整系数包括公司的自主定价系数、无赔款优待系数、交通违法系数等。


  目前,费率调整系数由“无赔款优待系数(即NCD系数,与出险次数相关)、自主核保系数(保险公司个性指标,可包含年龄、性别、行驶区域等因子)、自主渠道系数(在不同销售渠道采用不同的定价策略)”三个系数相乘所得。


  业内人士表示,用自主定价系数囊括目前的自主渠道系数和自主核保系数,是将定价权更多下放给保险公司,有利于保险公司创新。例如可以根据里程、用车情况等自主设定系数。


  公众号“13个精算师”认为,实质上以前自主渠道系数和自主核保系数两个系数是可以打通使用,因此本质上依然是一个调节系数,这个变化充分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监管思路。


  二是没有明确限制自主定价系数的表述,但可能并不会一放到底。


  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应根据产品实际销售和管理成本及自身经营实际,合理确定自主定价系数、附加费用率、手续费率等,并进行产品利润测试。


  从文字表述上来看,监管部门并没有针对自主定价系数规定区间范围,不过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在此次意见稿附表《精算报告费率方案附表》中的“费用明细”一栏,自主定价系数标注了0.7-1.3的系数。这意味着自主定价系数可能并没有一放到底,而是将此前各地差异化的浮动系数统一到同一浮动区间内。


  “不清楚这个系数标注仅是示例,还是未来可能窗口指导的费用浮动区间。”一位资深财险业人士分析,自主定价是否完全放开,还是仍有一定系数折扣,还要看正式文件出台的表述。


  不过,该人士认为,即便自主定价系数仍然有浮动要求,也不影响商业车险费率改革以及车险市场化定价的大方向。一是0.7-1.3的浮动系数已经给予了保险公司非常大的灵活性,二是附加费用率的下调也打到了当前车险问题的“七寸”。


  目前,经过三轮渐进式的商业车险费改后,针对不同地区情况,监管部门对各地自主渠道系数和自主核保系数这两大系数设置了六套不同系数区间,在0.65-1.15之间,另有广西、陕西、青海三地自拟自主系数。


  三是拟下调附加费用率比例。这一比例下调被认为将对车险格局触动非常大。


  根据车险精算规定,目标赔付率=1-附加费用率。附加费用率包括业务获取成本+公司的运营成本。当一个公司可以以更低的手续费、更低的成本运营时,分母越大,整体保费费率会相对降低。


  目前规定下,附加费用率预定不得超过35%。而此次意见稿提出,附加费用率预定不得超过30%。


  意见稿同时要求,附加费用率预定为30%的保险公司不需要在产品报备材料中解释说明,附加费用率预定低于30%的保险公司应进行解释说明。其中,附加费用率中的逐单手续费率上限不得超过保险公司原有产品报送监管部门的水平。


  “13个精算师”分析,在基准纯风险保费不变的情况下,相当于行业标准保费下调,在折扣不变的情况下,实收保费将会下降,行业风险成本不变的情况下赔付率将上升。


  有业内人士分析,当前车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在业务获取成本太高,导致车险费用乱战屡禁不止。通过下调附加费用率,将推动赔付率上升至70%左右,这是符合车险市场发展规律的。


  此外,征求意见稿规定,基准纯风险保费、无赔款优待系数、交通违法系数应使用行业基准。中国精算师协会根据行业车险经验数据测算车险纯风险损失率并发布上述行业基准。自主定价系数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费率与标的风险、经营成本相匹配的原则来确定。这意味着中国精算师协会的作用将进一步凸显。


  明确总精算师负责制,调整费率不多于三月一次


  当然,费率改革的初衷是为了激发市场活力,保护消费者权益,推动行业整体良性轨道上发展。


  根据意见稿,保险公司应根据产品实际销售和管理成本及自身经营实际,合理确定自主定价系数、附加费用率、手续费率等,并进行产品利润测试。


  保险公司还应建立费率回溯和产品纠偏机制,动态监测、分析费率精算假设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偏离度,及时对商业车险费率进行调整,并重新向银保监会报备。为杜绝频繁调整条款费率损害保险消费者权益,破坏保险市场合理秩序,除银保监会责令保险公司重新报备产品或保险公司精算假设与经营实际发生重大偏差等原因外,原则上保险公司调整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的频率不高于3个月一次。


  意见稿同时要求,保险公司应进一步完善商业车险的保费充足性测试流程,以中国精算师协会发布的行业基准纯风险保费为基础,在每季度末对所有未满期保单逐单测试保费充足性,并按照规定提取保费不足准备金。


  此次商车险费率改革责任明确落实到人,意见稿明确提出了保险公司总精算师负责制。


  按照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总精算师作为公司车险精算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按照监管规定和精算原理要求,切实履行责任。总精算师应定期对定价假设合理性进行评估,若定价假设与实际经营结果发生重大偏差或保险公司出现定价不足、偿付能力、现金流等方面重大风险,总精算师应及时向银保监会报告。总精算师未及时报告的,银保监会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在公司层面,不正当竞争、无序低价抢市的后果很严重。


  意见稿表示,对于保险公司报备产品的利润测试结果不符合实际情况,并导致不正当竞争、侵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等问题时,银保监会可视情况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产品费率整体水平严重不足或报备材料存在多处问题的,责令保险公司停止使用该产品并重新报备;


  (二)产品费率或报备材料存在个别或局部问题的,责令保险公司针对上述问题重新报备产品,在保险公司被责令重新报备产品期间,原报备产品继续使用,银保监会可对保险公司原报备的自主定价系数、手续费率等方面采取限制性的监管措施;


  保险公司被责令重新报备产品的,其新产品须经银保监会同意方可启用。


  意见稿表示,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保险公司的费率执行情况实施监管。对于保险公司自主定价系数实际执行情况与报备水平存在较大偏差、手续费率突破报备上限等违反产品监管的行为,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依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7号)的规定对有关保险机构采取停止使用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的监管措施。


  此次征求意见的对象包括各银保监局、财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精算师协会、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各方反馈意见日期截至4月30日。


  交强险将纳入本轮改革,业界呼吁回归“保人”


  在年初举行的2020年全国银行业保险业监管工作会议上,银保监会副主席黄洪提到,车险下一步改革,采取交强险与商业改革相结合,条款与费率改革相结合。


  本次《示范型商业车险精算规定(征求意见稿)》是本轮车险改革的前奏,本轮车险改革将是综合改革,改革不止涉及商业车险,交强险也在其中。已有多位业内人士、专家学者呼吁,将交强险保障中的“保人”成分更多体现。


  我国现在的车险分为交强险和商业车险,交强险为强制投保,商业车险自愿购买。现实中,一些车主只会购买交强险,对应获得的保障责任包括3块:死亡伤残、医疗费用、财产损失。这3个保障责任的限额,视车辆在交通事故中有无责任,而有不同。


  若被保险车辆在事故中有责任,则对应保障限额为:11万元死亡伤残补偿限额,1万元医疗费用限额以及2000元财产损失限额;若在事故中无责,则有1.1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100元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也就是说,若发生事故,交强险对事故中的人伤的赔偿最高为11万死亡、1万医疗补偿。


  不少业界人士认为,交强险“保人有所欠缺”。广东金融学院保险学院院长罗向明就曾表示,汽车保险要以保护第三者人身伤亡作为本质,对第三者责任,特别要在交强险中设立巨额或者无限额的保障制度,废除现在的商业第三者责任。


  瑞士再保险中国总裁陈东辉近期撰文建言车险改革时也提到“车险分开人伤和物损”的方向。他认为,人和车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完全不同,承保、理赔、服务的需求和处理流程完全不同,应当在产品和服务上彻底分离。对人的保障应当是强制的、普惠的、全覆盖的、无过错的,这是交强险的保障范围;车的保障则应当遵循商业原则,消费者根据自身需求选择购买。


  陈东辉称,最初交强险涵盖2000元物损责任,主要考虑发生交通事故时事故双方可以快速撤离现场,缓解城市交通拥堵,而这一目的完全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利用保险行业和交通部门的数据平台实现。人伤、物损责任的分离将极大提高交强险的人伤保障程度,同时也可以节省理赔资源、提高理赔效率。目前小额物损责任占用了大量理赔服务资源,抬高了交强险费率,这并不是交强险的保障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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