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虚假申报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案件一审公开宣判
东方财富资讯君
2020-03-30 18:14:52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来源:中证网 作者:昝秀丽

  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消息,3月30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在线方式一审公开宣判全国首例“虚假申报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案件,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分别对唐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四百五十万元;对唐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对唐某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至2013年1月间,被告人唐某甲实际控制杨某、王某等人的证券账户;被告人唐某乙实际控制苏某、张某等人的证券账户。


  其间,被告人唐某甲伙同唐某乙、唐某丙,不以成交为目的,对“华资实业”“京投银泰”“银基发展”等股票频繁申报、撤单或大额申报、撤单,影响股票交易价格与交易量,并在多个交易日内的撤回申报量分别达到当日该股票总申报量的50%以上,撤回申报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关联时间内,唐某甲、唐某乙控制账户组通过实施与虚假申报相反的交易行为,违法所得共计2,580余万元。其中,唐某甲控制账户组违法所得2,440万余元,唐某乙控制账户组违法所得140万余元。唐某丙在明知唐某甲存在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情况下,仍接受唐某甲的安排多次从事涉案股票交易。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与唐某丙的行为均已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其中,唐某甲、唐某乙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唐某丙属于情节严重。唐某甲在共同操纵证券市场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唐某乙、唐某丙在共同操纵证券市场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均能主动到案,且到案后均对基本犯罪事实如实供述,故认定三名被告人均具有自首情节。唐某甲在审理期间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能退缴操纵证券市场全部违法所得及预缴全部罚金,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综合考虑上述情节和各名被告人的具体地位、作用,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唐某甲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唐某乙、唐某丙均表示不上诉。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