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虚列员工绩效薪酬套费用 中融人寿被罚38万
东方财富资讯君
2020-03-23 14: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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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经济网

  日前,中国银保监会盐城监管分局公布关于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存在虚列员工绩效薪酬套取费用、虚假记载客户信息并虚假回访的违法行为。


  中国银保监会盐城监管分局对中融人寿盐城中心支公司对违规虚列员工绩效薪酬套取费用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以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虚假记载客户信息并虚假回访的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李劲松作出警告,并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盐城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盐银保监罚决字〔2020〕1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住所:盐城市建军中路177号汇金购物中心北楼幢 1207、1208、1209、1212、1217室


  经查,2015年1月-2019年10月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存在虚列员工绩效薪酬套取费用、虚假记载客户信息并虚假回访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行为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及《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保监会令〔2010〕4号)第十五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中融人寿盐城中心支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中融人寿盐城中心支公司2019年10月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复印件;中融人寿盐城中心支公司《关于统筹费用的情况说明》及部分费用支付凭证、发票复印件;中融人寿盐城中心支公司《十月业务推动方案》及11人工资明细复印件;中融人寿盐城中心支公司2018年10月工资、绩效和展业费明细复印件;调查笔录;中融人寿总公司《新契约回访管理办法》(2014年版);中融人寿盐城中心支公司电话回访号码检查汇总表;中融人寿盐城中心支公司电话回访情况报告及问题整改情况相关附件;中融人寿盐城中心支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现象”整治工作总结及问题整改情况相关附件等相关证据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对中融人寿盐城中心支公司对违规虚列员工绩效薪酬套取费用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以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虚假记载客户信息并虚假回访的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两项违法行为罚金共计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盐城监管分局


  2020年3月17日


  中国银保监会盐城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盐银保监罚决字〔2020〕2号


  被处罚当事人:李劲松


  职务: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主要负责人


  经查,2015年1月-2019年10月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存在虚列员工绩效薪酬套取费用、虚假记载客户信息并虚假回访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行为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以及《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保监会令〔2010〕4号)第十五条的规定。


  李劲松作为中融人寿盐城中心支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该公司全面工作,主导了上述虚列员工绩效薪酬套取费用违规行为的实施,是对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要领导者和直接管理者,应承担主要领导和直接管理责任;对虚假记载客户信息并虚假回访的违规行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上述事实有中融人寿盐城中心支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李劲松任职相关文件复印件;李劲松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中融人寿盐城中心支公司2019年10月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复印件;中融人寿盐城中心支公司《关于统筹费用的情况说明》及部分费用支付凭证、发票复印件;中融人寿盐城中心支公司《十月业务推动方案》及11人工资明细复印件;中融人寿盐城中心支公司2018年10月工资、绩效和展业费明细复印件;调查笔录;中融人寿总公司《新契约回访管理办法》(2014年版);中融人寿盐城中心支公司电话回访号码检查汇总表;中融人寿盐城中心支公司电话回访情况报告及问题整改情况相关附件;中融人寿盐城中心支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现象”整治工作总结及问题整改情况相关附件等相关证据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分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李劲松作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三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盐城监管分局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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