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新规征意见:不对定价做强制性要求
东方财富资讯君
2020-03-21 10: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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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澎湃新闻

  3月20日,证监会发布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X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下称《监管指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明确了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监管规则。

  《监管指引》中明确,股权激励的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从首次授予权益日起不得超过10年。

  另外,增加了员工持股的形式,即符合条件的员工持股平台可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一方面发行对象可以不受35人的限制,另一方面挂牌公司可以对员工持股计划制定管理细则。

  此前,挂牌公司开展员工持股,一般采取直接持股和委托持股模式。 直接持股模式存在发行对象不得超过35人限制的问题,委托持股模式则存在一定成本,且需要满足最低认缴100万元的要求。

  证监会在起草说明中表示,《监管指引》在三方面借鉴了上市公司、科创板规则。

  一是股权激励的方式,与上市公司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保持一致。

  二是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借鉴了内部审议程序、激励名单公示、强制回避表决、变更或终止程序、中介机构核查等方面规定,强化程序公正、加强公司内部监督。

  三是监管要求,明确了参与人员范围、股票来源的方面要求。

  一、《监管指引》的起草背景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明确为定向发行的合格投资者,为挂牌公司探索实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提供了制度路径。

  在实践中,挂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在促进形成资本市场所有者和劳动者的利益共同体、调动公司管理层及核心员工积极性、稳定员工队伍、完善公司治理机制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效果。但是,由于没有明确规则,实践开展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证监会在《监管指引》的起草说明中列举了三方面的问题,一是部分公司操作不规范,如不设绩效考核要求、股权激励中提供财务资助、不设锁定期等。

  二是由于缺乏规则依据,股权激励的部分功能无法实现,如股票期权无法在中登公司登记、激励条件未达到时回购股份存在障碍等。

  三是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区分度不大、定位不清,如部分公司以开展员工持股计划的名义向员工低价发行,并设置了业绩条件,实为进行股权激励。

  所以,为规范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监管指引》的发布具有必要性。

  二、股权激励的方式

  《监管指引》规定可以采用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两种激励方式。

  股票期权是指挂牌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

  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

  三、股权激励的对象是谁、股票来源有哪些

  《监管指引》规定激励对象范围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排除了主要负监督职责的独立董事和监事。

  核心员工的认定应当符合《公众公司办法》的规定。

  挂牌公司可以通过发行新股、回购股票和股东自愿赠与等三种方式解决。其中发行新股应当符合《证券法》《公众公司办法》的规定。

  四、股权激励要经过怎样的实施程序

  《监管指引》强化公司自主决策和中介机构把关作用,一方面董事会制定股权激励方案,参与激励的名单经过内部公示,需要经股东大会三分之二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另一方面主办券商需要对上述过程的合法合规性、定价合理性、信息披露完整性发表意见。

  《监管指引》要求挂牌公司应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激励计划内容和授予权益、行使权益等信息,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

  五、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形式和管理方式如何

  《监管指引》规定了委托管理型和自我管理型两种方式员工持股形式,委托管理型员工持股计划应备案为金融产品并持股12个月以上,自我管理型需“闭环运行”至少36个月。两种方式员工持股计划在参与发行时均视为一名股东,无需穿透或还原。

  员工持股计划需要明确内部管理制度,参与员工通过持有人会议行使相应权利,并通过选出代表或者设立相应机构,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员工持股计划不能多层嵌套,锁定期内员工只能向计划内员工或符合条件的其他员工转让份额权益。

  六、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和资金来源

  《监管指引》明确了可以通过挂牌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全国股转系统购买、认购定向发行股票、股东赠与等方式解决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问题。

  员工持股应以货币出资,由员工合法薪酬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解决。考虑到风险控制,现阶段暂不允许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筹资。

  七、突出新三板挂牌公司特色

  《监管指引》虽然借鉴了上市公司、科创板的规则,但是在一些细节方面也结合新三板市场的实际,强化了挂牌公司的市场约束,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不对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的定价做强制性要求,挂牌公司股票价格已形成有效市场价格的,定价原则上应参考市场价格,也可以采用其他定价方式,配以充分信息披露,说明定价依据和合理性。

  二是放宽股份比例要求,上市公司、科创板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比例上限分别为10%、20%,《监管指引》 放宽至30%;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持有股份不得超过股份总额的10%,《监管指引》不限制比例。

  三是坚持新三板充分依靠中介机构的监管理念,发挥主办券商作用,主办券商需要对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方案设计、定价依据、定价方法以及挂牌公司、激励对象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对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的实施情况负责持续督导。

  四是不设事前审查,新三板公司在挂牌公司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披露后,进行信息披露监管,实施过程中不增设行政许可,仅在发行股票导致股东超200人时才需履行行政许可程序。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X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征求意见稿)全文

  为规范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 号,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等有关规定,明确监管要求如下:

  一、股权激励

  (一)挂牌公司实施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等股权激励计划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指引所称股票期权是指挂牌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

  挂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实施股权激励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为股权激励出具意见的主办券商和相关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二)激励对象包括挂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但不应包括公司监事。挂牌公司聘任独立董事的,独立董事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核心员工的认定应当符合《公众公司办法》的规定。

  (三)拟实施股权激励的挂牌公司,可以下列方式作为标的股票来源:1。向激励对象发行股票;2。回购本公司股票;3。股东自愿赠与;4。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其中通过发行股票提供标的股票的,应当符合《证券法》《公众公司办法》的规定。

  (四)挂牌公司依照本指引制定股权激励计划的,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载明下列事项:

  1。股权激励的目的; 2。拟授出的权益数量,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挂牌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 3。激励对象的姓名、职务、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设置预留权益的,拟预留权益的数量、涉及标的股票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的标的股票总额的百分比;4。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股票期权的授权日、可行权日、行权有效期和行权安排; 5。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者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者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以及定价合理性的说明;6。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 7。挂牌公司授出权益、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程序; 8。调整权益数量、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者行权价格的方法和程序; 9。绩效考核指标(如有),以及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10。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涉及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合理性、实施股权激励应当计提费用及对挂牌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11。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12。挂牌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终止挂牌以及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13。挂牌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 14。挂牌公司与激励对象的其他权利义务。

  (五)挂牌公司可以同时实施多期股权激励计划。同时实施多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挂牌公司应当充分说明各期激励计划设立的公司业绩指标的关联性。挂牌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30%。

  (六)挂牌公司应当合理设立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分期行权的,应当就每次激励对象行使权益分别设立条件。

  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挂牌公司应当设立绩效考核指标作为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绩效考核指标应当包括公司业绩指标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相关指标应当客观公开、清晰透明,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促进公司竞争力的提升。权益行使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七)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从首次授予权益日起不得超过10年。激励对象获授权益与首次行使权益的间隔不少于12个月,挂牌公司应当规定分期行使权益,每期时限不得少于12个月,各期行使权益的比例不得超过激励对象获授总额的50%。

  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的,预留比例不得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并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 个月内明确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有效的市场参考价的 50%;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有效的市场参考价。 对授予价格、行权价格低于有效的市场参考价标准的,或采用其他方法确定授予价格、行权价格的,挂牌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对定价依据及定价方法作出说明。主办券商应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损害股东利益等发表意见。

  (九)激励对象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资金来源应当合法合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挂牌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等。

  (十)挂牌公司应当与激励对象签订协议,确认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并依照本指引约定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诺,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所有激励对象应当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者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挂牌公司董事会负责提名股权激励对象、拟订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并就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作出决议,经公示、披露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主办券商应当对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和挂牌公司、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本指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出具合法合规专项意见,并在召开关于审议股权激励计划的股东大会前披露。

  挂牌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名单向全体员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挂牌公司监事会应当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在公示期后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同时就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挂牌公司持续发展,是否有明显损害挂牌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挂牌公司聘任独立董事的,独立董事应当对上述事项发表意见。

  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就股权激励计划等股权激励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并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

  (十二)挂牌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以及股票期权的授权、行权和注销。

  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授出权益和行使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监事会和主办券商应当发表明确意见。挂牌公司聘任独立董事的,独立董事应当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出现终止行使获授权益的情形,或者当期行使权益条件未成就的,不得行使权益或递延至下一期,相应权益应当回购或注销。 回购应按《公司法》规定进行,并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因标的股票除权、除息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调整权益价格或者数量的,挂牌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的原则、方式和程序进行调整。

  (十三) 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挂牌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有获授权益条件的, 应当在条件成就后 60 日内授出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挂牌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 并宣告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自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挂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之前可进行变更,变更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挂牌公司对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进行变更的,应当及时公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新增加速行权或提前解除限售情形; 2。降低行权价格或授予价格的情形。 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挂牌公司的持续发

  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挂牌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挂牌公司聘任独立董事的,独立董事应当对上述事项发表意见。

  挂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股权激励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挂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股权激励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主办券商应当就挂牌公司变更方案或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挂牌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十五)董事会、股东大会对股权激励计划事项作出决议时, 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股东及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十六)挂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应按照《公众公司办法》及相关文件的要求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挂牌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股权激励的实施情况:1。报告期内的激励对象; 2。报告期内授出、行使和失效的权益总额; 3。至报告期末累计已授出但尚未行使的权益总额; 4。报告期内权益价格、权益数量历次调整的情况以及经调整后的最新权益价格与权益数量;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职务以及在报告期内历次获授、行使权益的情况和失效的权益数量; 6。因激励对象行使权益所引起的股本变动情况; 7。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方法及股权激励费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8。报告期内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的说明;9。报告期内终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况及原因。

  (十七)股权激励相关用语含义参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48 号)附则的相关规定。

  二、员工持股计划

  (一)挂牌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建立健全激励约束长效机制,兼顾员工与公司长远利益,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履行决策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持股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为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包括管理层人员。参与持股计划的员工,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盈亏自负,风险自担。

  (二)员工持股应以货币出资,并按约定及时足额缴纳,可以由员工合法薪酬和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解决。

  (三)员工持股计划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股票来源: 1。挂牌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 2。通过全国股转系统购买;3。认购定向发行股票;4。股东自愿赠与;5。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其中向员工持股计划定向发行股票的,应当符合《证券法》《公众公司办法》的规定。

  (四)挂牌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给具有资产管理资质的机构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在参与认购定向发行股票时,不穿透计算股东人数。自行管理的,应当由公司员工通过直接持有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的股份(份额)或者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应权益进行间接持股,并建立健全持股在员工持股计划内部的流转、退出机制以及日常管理机制。自行管理的员工持股计划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自设立之日锁定至少 36 个月;股份锁定期间内,员工所持相关权益转让退出的,只能向员工持股计划内员工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转让;股份锁定期满后,员工所持相关权益转让退出的,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处理。 委托给具有资产管理资质的机构管理的,持股期限应在 12个月以上,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可通过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出代表或设立相应机构,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五)挂牌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前,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见。董事会提出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至少应包含如下内容: 1。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资金与股票来源; 2。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形式、存续期限、管理模式、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表决程序; 3。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员工发生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情况时所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4。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或机构的选任程序; 5。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的选任、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管理费用的计提及支付方式; 6。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 7。其他重要事项。 监事会负责对拟参与对象进行核实,对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等情形发表意见。挂牌公司聘任独立董事的,独立董事应当对上述事项发表意见。

  主办券商应就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出具合法合规专项意见,并在召开关于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披露。

  挂牌公司变更、终止员工持股计划,应当经持有人会议通过后,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挂牌公司应当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公众公司办法》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披露员工持股计划决策、设立、存续期间的相关信息。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员工应依法依规履行权益变动披露义务。

  挂牌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下列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情况:

  1。报告期内持股员工的范围、人数; 2。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3。报告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额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4。因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处分权利引起的计划股份权益变动情况;5。资产管理机构的变更情况; 6。其他应当予以披露的事项。

  三、附则 (一)任何人不得利用实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掌握相关信息的优势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活动,侵害其他投资者合法权益。挂牌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用于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的,应当遵守《公司法》等相关要求,防范利用股份回购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利益输送等违法活动。

  (二)国有控股企业以及金融类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的,国家有关部门对其有特别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三)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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