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发电股东北京能源集团遭监管关注 减持未预披露
大唐发电资讯
2020-02-25 11: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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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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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上交所披露关于对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发电”,601991.SH)股东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能源集团”)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截至2019年11月26日,大唐发电股东北京能源集团持有大唐发电12.61亿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81%,上述股份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根据大唐发电2019年11月28日披露的公告,北京能源集团在2019年11月26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382.0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2%,减持均价为2.46元/股。


  北京能源集团作为大唐发电持股5%以上的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披露减持计划。但北京能源集团在未按规定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即实施减持行为,直至减持完成后才就上述股份买卖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北京能源集团的上述减持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23条、第3.1.7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等规定。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决定对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予以监管关注。


  中国经济网查询发现,截至2019年9月30日,大唐发电的第一大股东为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35.34%;第二大股东为HKSCC NOMINEES LIMITED,持股比例32.89%;第三大股东为天津市津能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7%;第四大股东为河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6.93%;第五大股东为北京能源集团,持股比例6.81%。


  相关法规: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23条: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7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上市公司股东买卖公司股票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任职期间拟买卖本公司股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前报本所备案;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本所网站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本所对本规则第1.5条监管对象实施日常监管,具体措施包括:


  (一)要求发行人、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二)要求公司聘请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对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发出各种通知和函件等;


  (四)约见有关人员;


  (五)暂不受理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


  (六)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七)向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监管建议函;


  (八)其他监管措施。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接受并积极配合本所的日常监管,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答本所问询,并按要求提交说明,或者披露相应的更正或补充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大股东、董监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截至2019年11月26日,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发电或公司)股东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能源集团)持有公司1,260,988,67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81%,上述股份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根据公司2019年11月28日披露的公告,北京能源集团在2019年11月26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3,820,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2%,减持均价为2.46元/股。


  北京能源集团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披露减持计划。但北京能源集团在未按规定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即实施减持行为,直至减持完成后才就上述股份买卖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北京能源集团的上述减持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23条、第3.1.7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等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予以监管关注。


  公司股东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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