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下退市规则如何适用 专家称新规发布前现行规则继续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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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0 04:4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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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日报 作者:张 歆

  年报季徐徐开启,A股市场开始将目光更多投向上市公司业绩。与分类监管“抓两头、带中间”的监管思路相匹配,最受关注的上市公司自然是绩优公司和高风险公司两大类。其中,在3月1日起即将施行的新《证券法》的市场化引导下,高风险公司的退市和暂停上市规则又成为投资者热议的话题。


  1月15日晚,*ST华源发布暂停上市风险提示称,由于公司2017年、2018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公司股票已于2019年4月30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公司出现2019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继续为负值的情形,公司股票将可能被暂停上市。经初步测算,预计2019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实现扭亏为盈,预计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0.75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约-5.9亿元。


  据《证券日报》记者统计,在新《证券法》出台后,截至1月19日,沪深两市披露暂停上市风险的上市公司已经超过10家。其中,部分公司未能像*ST华源一样幸运地预计扭亏为盈,可能面临暂停上市。


  值得关注的是,原《证券法》第55条和56条所规定的股票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规则在新《证券法》中删除,新《证券法》第四十八条新增规定,“上市交易的证券,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的,由证券交易所按照业务规则终止其上市交易。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证券上市交易的,应当及时公告,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因此,对于新《证券法》未规定暂停上市规则的情况,交易所现行暂停上市业务规则是否还适用,市场存在一定疑问。


  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的多方法律专家认为,新《证券法》不再对退市相关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将规则制定交由交易所业务规则安排,充分表明尊重市场的立法理念。从法治供给上支持一线监管部门制定规则,与全面进行注册制改革有着异曲同工之妙。这并不意味着交易所现行有关暂停上市等退市业务规则即行失效。各市场主体仍然应当按照现行业务规则执行退市工作,避免出现制度真空。


  专家表示,新《证券法》出台后,取消了对退市的具体要求,交由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为沪深交易所推进退市制度改革打开了空间。可以预计,沪深交易所将依据新《证券法》加快优化退市制度,尽快出台适应市场和新《证券法》要求的退市新规。但考虑到制度改革难以一蹴而就,在新规出台前,现行规则继续适用应是题中之义。


  《证券日报》记者注意到,1月16日至17日,2020年证监会系统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会议总结了2019年主要工作,分析当前资本市场改革发展面临的形势,研究部署2020年重点任务。会议强调,要优化退市标准,进一步畅通市场化法治化退出渠道。也就是说,监管工作重点已经包含优化退市标准。


  有法学教授表示,新《证券法》废除了暂停上市规则,彰显了未来退市制度改革的方向。从目前修法态度来看,未来终止上市的具体情形等将直接交由交易所的业务规则来决定。因此,对于暂停上市而言,未来是否废除、具体适用情形等事项也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决定。目前来看,在沪深交易所业务规则尚未修改的情形下,触发暂停上市情形的公司仍然需要适用相关规则,由证券交易所按照其业务规则处理。


  另有律师事务所资本市场业务合伙人对《证券日报》记者指出,本次《证券法》修改,废除了原来关于暂停上市情形的条文表述,不再对暂停上市的情形作出具体规定,由证券交易所根据其业务规则进行处理。证券交易所现行上市规则规定了应予暂停上市的情形,上市公司如果触及,仍然适用现行上市规则,由证券交易所对其股票予以暂停上市。


  换句话说,在交易所新的退市业务规则出台前,交易所现行的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等相关业务规则规定仍然有效,触发相关规则情形的股票仍将按照规则被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对于A股市场监管而言,保持政策的连贯性、可预期性显然也是敬畏市场、敬畏法治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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