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研究员微信群私发研报会咋样?整个公司来“背锅”!
东方财富资讯君
2020-01-14 18:30:23
  • 7
  • 12
  •   ♥  收藏
  • A
    分享到:
来源:上海证券报


K图 601901_0

  在投资圈的微信群里,每天总有不少研报、纪要、电话会议录音啥的被分享。但要是发布者没走合规程序,不小心触碰了规则的红线,那后果还是比较严重的。

  1月13日,湖南证监局发布了一则对方正证券的警示函,同时还对方正研究所分析师郭丽丽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据警示函称,方正证券研究所分析师郭丽丽在客户微信群发布了某上市公司的研究报告,而方正证券未对该研究报告进行合规审查,也未根据公司制度由合规质控人员对所发布研究报告的微信群进行监督。

  监管认为,上述情况违反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十条的规定。根据该规定的第二十二条,湖南证监局决定对方正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对于研究员个人,湖南证监局指出,郭丽丽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根据该办法第三十二条,决定对其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

  这些规则又是怎么说的?

  先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

  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研究部门或者子公司,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及相关人员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十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审阅机制,明确审阅流程,安排专门人员,做好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前的质量控制和合规审查。

  第二十二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暂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再看《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第十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和各层级子公司负责人负责落实本单位的合规管理目标,对本单位合规运营承担责任。

  对于上述案例,一家券商的分析师表示,禁止研报在审核完成前通过任何形式公开发布,一直是有明文规定的。不过,在实际操作中,不免出现特殊情况,比如有的券商分析师为了抢时效而跳过审核流程擅自发布研报。

  “合规和效率会有一定冲突,但因为会发生一些风险事件,所以公司严格要求报告未从公司平台外发前,不可以先在微信上发。”这位券商分析师透露。

  近几年,研报乱象持续成为监管关注的重点。此前,监管曾对相关违规情况作出过集中通报,要求各家券商加强对分析师的管理。如依法规范使用互联网工具等传播媒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行为;加强内部控制、质量审核、合规审查、留痕管理,严格按照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要求履行对外发布前的审核程序;确保相关投资分析意见通过公司规定的证券研究报告发布系统平台向发布对象统一发布,以确保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公平性。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