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365亿资金未按约定用途使用!阜兴系私募机构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东方财富资讯君
2020-01-08 22:4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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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报

  证监会1月8日更新的一则市场禁入决定书显示,阜兴系私募机构侵占、挪用基金财产,超365亿资金未按约定用途使用。

  证监会决定,对阜兴集团时任董事长朱一栋、时任总裁赵卓权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投资职能严重虚化

  根据市场禁入决定书,阜兴系私募机构在阜兴集团统一管理、协调下实行一体化运营,在产品的募集、投资、管理、退出四个阶段各有分工,相互协作,共同完成产品的全链条管理。

  朱一栋和赵卓权总揽全局,寻找项目或提出融资需求,向下传达产品发行的需求和计划、商定产品销售政策等,指示阜兴集团资金部统一把产品募集所得资金归集至资金池进行集中调拨。

  市场禁入决定书披露了朱一栋、赵卓权通过阜兴集团实际控制阜兴系私募机构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具体细节。朱一栋、赵卓权实际掌握四家私募机构的控制权,包括上海意隆、上海郁泰、上海西尚、易财行。

  阜兴系私募机构虽然各有分工,但在私募基金最为核心的投资管理环节,四家私募机构均无相应的部门机构设置,未配备相关人员负责投资项目甄选、尽职调查、项目跟踪、收益回笼等具体工作,投资管理职能完全集中于朱一栋、赵卓权等少数阜兴集团核心人员,投资职能严重虚化,基金财产的专有用途无法保障。

  阜兴系私募机构发行并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共计160只。私募基金产品约定的主要投资领域为合伙企业合伙份额、股权类、债权、项目收益权等。已备案的160只私募基金产品累计募集本金368.45亿元。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市场禁入决定书指出,阜兴系私募机构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一方面,阜兴集团注册并控制大量关联企业,产品约定投向绝大多数为阜兴系关联公司。阜兴系私募机构发行并完成备案的160个产品的约定投向集中于富建集团有限公司等43家阜兴系关联公司的股权、股权收益权、债权、经营收益权及其他资产,涉及金额361.91亿元,占全部投向金额的98.90%。

  另一方面,阜兴集团利用阜兴系关联公司或关联自然人账户统一划转阜兴系私募机构募集资金,资金运作具有明显的资金池特征。具有资金池特征的账户主要有24个,占全部资金流水涉及的单位或自然人账户数量的4.87%,但资金池的累计资金进出合计达7,976亿元,占目前所获得用于分析的全部资金流水总量的44.62%。基金产品募集完成,资金在进入投向账户后,随即转入资金池的金额达292.75亿元,占全部募集资金的79.46%;直接转入其他关联方或其他单位及自然人账户后,通过资金划转,再次转入关联方资金池的金额55.71亿元,占全部募集资金的15.12%。综上,募集资金从投向账户最终转入关联方资金池的总量达到348.46亿元,占全部募集资金比例达94.58%。

  市场禁入决定书还指出,阜兴系私募机构发行基金产品募集资金,绝大部分产品资金在募集后未按照产品设计投向约定用途使用。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里的数据,已核查的160个基金产品共计募集资金368.45亿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核查分析了其中367.97亿元的资金流向,例如用于兑付产品本息的金额达到156.70亿元,被关联公司及个人占用的达到44.20亿元,用于资产或股权购买36.44亿元,而购买的这些资产和股权也并非基金募集时约定的投资标的,仅剩余少量资金留存于账户。

  除留存于募资账户、投资标的公司账户的资金余额外,其余募集资金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属于挪用基金财产,挪用金额合计365.65亿元,占已分析资金总额的99.37%。其中,部分资金被朱一栋等人用于提成奖励、个人挥霍。用于提成佣金的金额为6.04亿元,用于个人挥霍的金额为0.65亿元,构成侵占基金财产,侵占金额为6.69亿元。

  此外,证监会还列出阜兴系私募机构其他三项违法行为:

  一是向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宣传推介私募产品;

  二是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及最低收益;

  三是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

  决定书指出,阜兴系私募机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四条等相关规定,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涉及投资者众多、情节特别严重,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七项、第五条及第五条第三、六、七项,证监会决定:

  一、对朱一栋、赵卓权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二、对余亮采取十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三、对徐铭、张敏、李木松、王源采取三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上述人员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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