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24号
为健全债券违约处置机制,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银行间债券市场到期违约债券转让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到期违约,是指在债券发行文件中约定的到期兑付日,债券本金或利息未能得到按时足额偿付,以及因破产等法定或约定原因导致债券提前到期且债券本金或利息未能得到按时足额偿付的情形。
二、到期违约债券,应当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平台和债券托管结算机构予以转让,并采用券款对付结算方式办理债券结算和资金结算。
三、到期违约债券的发行人应当按照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到期违约债券的主承销商或相关机构应当尽职履责,及时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督促发行人按时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投资人参与到期违约债券转让业务前,应当制定相关内部监控及风险管理制度,并签署承诺函,表明已充分了解参与到期违约债券转让业务的风险,承诺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规则,且不会通过到期违约债券转让实施欺诈、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平台和债券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及时披露到期违约债券转让业务相关必要信息,同时做好监测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六、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平台和债券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制定相关业务规则,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七、本公告未尽事宜,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9号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公告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现行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规定与本公告不符的,以本公告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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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7日,信用债违约处置机制迎来重大变革,多部门出台一揽子重磅文件。其中看点颇多,包括银行间债市引入受托管理人制度、修订持有人会议规程等。
作为牵头方,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发改委及证监会,持续推动债券违约处置机制建设,制定起草了《关于公司信用类债券违约处置有关事宜的通知》(下称《通知》),并对外公开征求意见。
《通知》明确了违约处置的四项原则:底线思维原则;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各方尽职尽责原则;平等自愿原则。
《通知》指出,要充分发挥受托管理人和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在债券违约处置中的核心作用。
同时,明确了包括发行人、持有人、中介机构在内的违约处置各方的职责和义务。《通知》指出,在继续发挥违约债券交易作用机制的基础上,丰富市场化违约债券处置方式,包括允许发行人在基于平等、自愿前提下,通过债券置换、展期等方式协商进行债务重组。同时,规定违约债券的处置进展及结果应当真实、及时、完整地告知全体持有人。
此外,《通知》还指出,应加大对恶意逃废债行为的惩戒力度,进一步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
在人民银行的指导下,交易商协会昨日连发三大制度,聚焦完善债券违约处置机制,分别是《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及风险处置指南》(下称《处置指南》)、《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业务指引(试行)》及其配套文件(下称《受托管理人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修订稿)》(下称《持有人会议规程》)。
上述制度聚焦银行间市场违约处置问题,为建立健全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处置机制、明确债券违约的处置路径、丰富市场化处置手段提供了制度保障,有利于进一步提高违约处置效率,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其中,《处置指南》以平等自愿、公平清偿、公开透明、诚实守信为核心原则,明确了市场参与各方的职责与权利,并提出了展期、置换、以其他方式清偿债务等多元化处置操作方式,供市场自主选择;《受托管理人指引》引入了受托管理人制度安排,明确受托管理人可代表投资人集中参与诉讼、破产等司法程序的主体资格,为畅通债券违约司法救济渠道提供了机制保障;《持有人会议规程》建立了分层的议案表决机制,提升了持有人会议决议的效力,优化了会议召集程序,提高了会议召开的成功率与透明度,并强化了持有人会议参与各方的权责和义务。(来源:上海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