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保险将迎新规 强调机构持牌和人员持证
东方财富资讯君
2019-12-14 06:4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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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黄蕾

  备受关注的互联网保险新规来了。上证报记者获悉,银保监会本周就《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小范围征求意见。新规延续了严监管态势,强调“机构持牌、人员持证”,厘清业务和监管边界,完善监管措施,同时防控风险与鼓励创新并举。这与当下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总基调基本吻合。

  《办法》出台的一个背景是,自2015年《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发布实施以来,有效促进了互联网保险业务规范健康发展。4年来,随着互联网经济和金融科技的发展,互联网保险领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修订完善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

  《办法》有五大要点。一是强调机构持牌、人员持证。《办法》明确互联网保险的销售经营主体必须是保险行业的持牌机构,即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且“一刀切”要求客户投保页面必须属于持牌机构自营网络平台。

  二是对第三方网络平台再定位。《办法》规定,只有保险法人机构自己设立的才是自营网络平台。保险机构控股、参股或者通过子公司、母公司设立的都不属于自营网络平台,不得经营保险业务。这也就意味着,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具备销售保险的资质。

  不过,在坚持“持牌经营”的同时,允许第三方网络平台在划定业务范围内发挥优势。《办法》根据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不同功能,将其划分为营销宣传类、技术支持类和客户服务类,并对三类机构拟定不同的监管规则,有收有放,分类处置。

  下一步拟允许有实力有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在做好主业的同时,申请兼业代理资质,按照业务相关性原则代理保险销售。

  三是重新定义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为鼓励探路创新,《办法》对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进行了定义,规定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不设分支机构,不得线下销售保险,不得通过其他保险机构线下销售保险产品,但支持其在更大险种范围内进行线上经营。

  四是放行更多险种可以线上跨区域销售。相比以往规定,此次保险公司线上跨区域销售险种的范围新增疾病保险、医疗保险,以及储蓄属性较强的养老年金保险等。业内人士认为,这说明这些险种已被业内证明可以通过互联网渠道进行销售和风险管控。

  五是疏堵结合规范从业人员营销宣传行为。在《办法》要求投保和缴费界面须在持牌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情况下,监管部门认为,规范从业人员营销宣传行为,有助于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主要措施有:一是要求保险机构建立人员资格准入和行为管理制度,开展信息审核、监测、检查,并承担合规主体责任;二是要求从业人员发布的营销宣传内容由所属保险机构统一制作;三是要求从业人员在营销宣传界面显著位置标明所属保险机构全称及个人姓名、证件照片、执业证编号等信息;四是后续配套完善代理人监管制度,实现与互联网保险制度有机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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