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有期货公司因居间人管理失当吃监管警示函
东方财富资讯君
2019-12-09 08: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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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期货日报

  昨日,华安证券发布公告,公司控股子公司华安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因在期货居间人管理方面存在缺陷被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于近期收到安徽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华安期货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29 号)。

  规范期货居间业务管理再次引起行业关注。近年来,“保险+期货”、仓单服务、合作套保、基差贸易、场外衍生品业务等风险管理业务模式日益清晰,业务规模稳步增加,做市业务发展迅速,期货风险管理公司正成长为衍生品的专业交易商和服务商。期货资产管理业务在“去通道、去非标、增能力”的导向下,逐步走上规范化、专业化发展道路,今后要大力发展。然而,长期以来,期货经营机构发展一直面临“大市场”与“小行业”的矛盾。期货公司在资本实力、专业能力、服务水平,以及人才储备等各方面均存在不足,明显滞后于实体经济风险管理发展的需要。证监会副主席方星海日前表示,期货市场功能的有效发挥需要一大批实力强大的中介机构作支撑。面对历史新机遇和挑战,期货公司要积极谋划,突出主业,突出合规,突出创新,突出稳健,促进期货行业高质量发展。

  近些年,期货行业快速发展所取得的成果已获得市场的肯定,但期货公司的合规经营意识水平还有待提高,无论是监管还是自律层面,期货公司保持着合规经营的理念仍然是首要原则。行业人士认为,随着期货市场监管体系的日趋完善,未来监管层对居间人展业的约束将会越来越严格,那些对居间人存在较强依赖的期货公司或将受到较大影响。

  12月8日晚,华安证券发布公告,公司控股子公司华安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因在期货居间人管理方面存在缺陷被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于近期收到安徽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华安期货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29 号)。

  公告称,华安证券将进一步加强对华安期货的内控管理,督促华安期货增强合规风控意识,强化内部控制,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以上行政监管措施对公司业绩暂无重大不利影响,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

  期货经营机构聘用居间人开发客户是一个普遍的现象,有的机构人数较多,有的少。每个机构都制定了居间人(经纪人)管理办法,但管理方式不一样,有的以签订居间人(经纪人)合同为基础,允许居间人代表公司开发客户,从交易手续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佣金,这种方式对居间人(经纪人)有一定程度的约束和限制,但管理很松散;另一种方式是除了签订合同外,还作为公司聘用人员进行管理,有一定的底薪,佣金提成则比前一种低。

  从目前情况来看,居间人(经纪人)对期货公司客户资源的增加起了相当大的作用,尤其是在市场低迷的状况下,居间人(经纪人)的积极作用保障了期货公司的生存和发展。从国内外期货市场发展历程看,居间人(经纪人)是期货市场发展不可或缺的因素。在我国香港领取牌照的居间人(经纪人)是合法的客户投资期货代理商,既能为期货机构介绍客户,又能代客户投资理财,还能为客户制定投资计划。在美国,居间人(经纪人)的功能更加宽泛,当然这是在整个市场诚信度较高的情况下实现的。

  我国期货居间人(经纪人)对期货市场的促进作用也是毋庸置疑的,但由于形式多样,人员良莠不齐,市场诚信度相对不高,加之缺乏有效管理,它的负面作用也很突出:一是部分居间人(经纪人)素质差,专业水平低,在开发客户的过程中,误导客户,甚至欺骗客户,败坏了期货市场的形象;二是部分居间人(经纪人)代客理财,甚至进行全权委托,经常引发客户与公司的纠纷;三是居间人(经纪人)为了获得更大的利益,向多家公司介绍同一客户,索取高额佣金。可以说,居间人(经纪人)是推动期货机构之间发生恶性竞争的一个重要因素。

  行业人士认为,期货居间人在开展业务时有以下几项义务:一是不与客户恶意串通损害期货经营机构的利益;二是在开展业务时,主动向客户明示居间人身份,不以所签约期货经营机构或其正式员工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三是正确、主动地向客户进行期货投资风险提示与风险警示。不对客户隐瞒重要事实或进行误导性陈述,如实披露期货经营机构的资质等真实情况。四是不代替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不夸大或虚构交易业绩诱导客户出资、为增加交易量而恶性炒单、故意不签署交易结算单、故意透支交易、以虚假的账单蒙骗客户、侵占客户资金等。五是不接受客户全权委托代理业务;六是不组织客户集中交易,不设立非法期货交易网点,不从事其他违法的期货经营活动。七是自觉接受期货监管部门和行业自律协会的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甘愿接受处罚。

  随着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速度进一步加快,品种体系的不断丰富,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开始关注和参与到期货市场投资中。作为期货市场的合格投资者,投资者自身应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切实提高风险意识,熟悉期货市场交易规则。在防范期货居间人违规操作风险方面,投资者首先要端正自我认识,要清楚地认识到期货市场是高风险市场。投资者不应抱有“一夜暴富”的心理参与期货市场。入市前务必要熟悉交易规则,套保客户务必要熟悉交割规则。

  其次,明确期货经营机构正式员工与居间人身份的区别。居间人不是期货经营机构的员工,而是独立的民事责任主体,对外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通常,期货经营机构的正式员工名单都会在各机构的办公场所予以公示,具有期货投资咨询资格的研究员也都有中期协考试通过后发布的职业资格证书的编号,并在中期协网站上可以查询。

  再次,投资者切勿将个人操作密码告知居间人等其他人员,切勿全权委托居间人代理操作。投资者的利益受损往往是由于全权委托造成,由于居间人与客户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有的不负责任的居间人往往追求客户交易量提成使客户利益受损。因此,投资者一定要树立正确、理性的期货投资观念,不要因一时的利益将自己暴露在风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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