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生育保险与职工医保合并 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不变 用人成本不会增加
东方财富资讯君
2019-12-04 05:2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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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州日报

  广东省人民政府官方网站昨日发布《广东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为《方案》),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实现统一的参保登记、基金征管、监督管理和待遇保障。《方案》显示,两项保险合并后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不变,用人单位缴费率为“两险”之和,用人成本不增加。

  据了解,《方案》提出“统一参保登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各地要实现“应保尽保”,结合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摸清底数,重点摸清原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而未参加生育保险的人群,促其尽快纳入生育保险范围。

  另外,《方案》提出,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这意味着,单位缴费率和合并实施前保持一致,单位用人成本不会增加。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

  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方案》强调,要确保“两险”合并后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据了解,生育保险是指在女性因怀孕和分娩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这样由国家立法确定的社会保险制度。在广东,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前者主要是女职工在孕产期因怀孕和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比如规定检查的费用,分娩住院期间的接生费、手术费、药物费等;后者按月发给用人单位,计发公式是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

  《方案》强调,两项保险合并后的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继续按照《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执行,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等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

  据了解,“两险”合并后,经办管理统一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实现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个窗口办事、一站式服务”,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平台将并入医疗保险结算平台,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

  《方案》明确,广东各地统一执行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各市不得扩大;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积极探索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实行按病种付费;要实现在统筹区内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加快推进生育医疗费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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