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协潘光伟:银行要提升数据治理能力
东方财富资讯君
2019-11-28 14: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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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经营网 作者:秦玉芳

  随着金融与科技融合持续深入,银行业数字化转型提速,数据成为未来银行业核心竞争力。


  中国银行业协会专职副会长潘光伟11月27日在“第三届中国数字银行论坛”上指出,构建数字化的经营能力,盘活数据具有巨大的潜在价值;数据治理是银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然而在向数字化转型的同时,银行业的数据治理还面临着四个方面的挑战和不足,建议可从五个方面加强银行数据治理、提升创新服务能力。


  四个挑战和不足


  潘光伟表示,大数据作为数字经济时代新型的生产要素,是银行业的核心信息资产,也是金融科技赋能银行业数字化转型的基石,只有加强数据治理,才能更好地释放数据的价值,改进决策,缩减成本,降低风险,助力银行业的数字化转型,助推银行业高质量发展。


  中国已率先进入数据化、智能化时代。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底,我国的网民规模达到8.29亿,互联网普及率59.6%,数字经济的规模31万亿元,占GDP的比重34.8%。


  银行业的数字治理是社会大数据治理的重要部分。据最新数据显示,2019年三季度,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移动支付的业务达到272.74亿笔,实现金额86.1万亿元,比去年分别增长了61%和31.52%,非银行金融机构处理网络支付的业务1911亿笔,金额63.99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37%和23%。


  “银行业通过数据标准、数据管理、数据开发、数据共享等催生开放银行、场景金融等数字化金融新业态,与社会各行各业共同构筑起金融新生态。”潘光伟如上表示。


  潘光伟认为,数据已经成为未来银行业的核心竞争力,构建数字化的经营能力,盘活数据具有巨大的潜在价值,对于银行业助力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转型步伐,提高银行经营的质效,增强市场竞争力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潘光伟看来,数据治理是银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然而实现数字化转型重新构局不是一蹴而就的,在向数字化转型的同时,银行业的数据治理还面临着四个方面的挑战和不足:


  一是数据的整合度不高。银行内部数据虽多,但涉及到各个业务条线、各个部门,未经系统化的治理,数据分布零散化,搜集整合存在错配,未能实现大数据的集中化管理,也缺乏对数据全口径和全生命周期性的管理。


  二是数据标准度不高。银行内部缺乏统一的数据标准或者是统计标准,指标含义不清晰,取数的规则各异,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连续性难以保证,数据质量参差不齐。


  三是数据应用难。数据管理部门与银行业各部门之间未能形成良好的协同,内部数据碎片化,数据的挖掘与数据的应用力度不足,而与外部的数据隔离,造成了数据的孤岛效应,导致银行业数字化转型阻力重重。


  四是数据治理的人才储备不足。从行业整体看,银行业缺乏专门的数据管理部门、数据分析人才、管理人才、业务人才,难以围绕数据治理形成合力,也未设置专门的针对数据治理的专业人才队伍,及与之匹配的相应激励机制。


  五方面加强提升


  针对上述四个方面的挑战和不足,潘光伟从五个方面提出了针对性建议。


  一是逐步建立数据治理的架构,建立组织架构健全,职责边际清晰的数据治理架构,特别是要明确董事会、高管层、监事会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多层次、相互衔接的运行机制,将数据治理纳入银行的发展战略的考核中,要科学规划数据治理发展的路线图和实施计划,确定并授权归口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实施数据治理体系的建设,制订科学有效的数据管理制度,保障数据治理工作的有效进行。


  二是制订统一明确的数据标准,提升数据的质量。坚持数据标准先行,首先要做好行内数据标准制度的建设,实现数据的共享,保证数据的统一性和完整性、真实性和可用性;其次要努力构建数据治理的保障机制,明确数据治理的内部权责,在IT系统、法务合规系统、产品开发条线、业务部门以及数据治理部门之间建立起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再次,要建立考核评价体系和相应的激励机制,对数据质量进行主动的管控。


  三是弥合外部数据的鸿沟,建立数据交互机制。在数字化生成的社会中,大量的数据散布在社会各个主体之间,为了更好地提升数字治理,建设数字中国,需要逐渐打破各个部门和主体的数字鸿沟。


  四是加强数据的分析应用,发挥好数据内在的价值。在数据治理的基础上,银行业应充分应用数据分析,合理制订风险管理的策略,提升风险管理的体系有效性,通过客户数据的分析挖掘,准确理解客户的需求,实现业务创新、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提供精准的产品服务,提升客户服务的质量和服务水平。同时通过网络、移动通信、智能终端等渠道,使以前无法覆盖和满足的长尾客户的服务,能够得以实现,让优质的金融服务无处不在,触手可及。


  五是加强合规意识,完善客户个人隐私保护机制。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是大势所趋,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审时度势,在个人金融信息的采集使用上,牢固地树立合规的意识,进一步完善银行客户个人信息的保护机制,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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