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明确其他项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的规定
东方财富资讯君
2019-11-22 16: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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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网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22日表示,证监会发布关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70条第五项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的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就规定向社会征求意见,部分市场参与者提出了意见建议,证监会采纳了合理可行的意见。规定共8条,第1条是制定依据,第2-5条明确禁止虚假申报、挤仓等四种操纵期货交易的行为。此外还包括兜底条款和责任条款等。

  以下为证监会网站全文:

  证监会发布《关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的规定》

  为打击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维护期货市场秩序,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授权,证监会制定并发布了《关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9年11月22日起施行。

  按照部门规章制定程序要求,证监会在官网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就《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整体上对《规定》持支持和欢迎态度,部分市场参与者提出了意见和建议,证监会认真梳理研究,采纳了合理可行的意见和建议。

  《规定》共8条。第一条为制定依据,第二至五条明确禁止虚假申报、蛊惑、抢帽子、挤仓等四种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第六条为兜底条款,第七条为责任条款,第八条为施行日期条款。

  下一步,证监会将依法打击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确保期货市场有序发展,持续增强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第160号令】《关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160号

  《关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的规定》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第3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

  2019年11月18日

  附件1:关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的规定

  附件2:《关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的规定》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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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5日,在证监会举行的例行发布会上,证监会期货部副主任严绍明表示,为适应期货市场发展和监管实践新情况,加强期货交易所一线监管,完善期货交易所监管规则,证监会近日对《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订,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实际控制账户的定义被明确

  日前,证监会就《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修订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完善期货交易所内部治理结构。增加监事会组成、职责和产生方式等内容;优化会员大会召集、表决方式等规定,提高相关规范科学性。

  二是完善期货交易所一线监管规则,防范市场风险。增加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规定,明确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定义、具体情形以及认定要求等内容;规定期货交易所应明确会员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责任。

  三是增加对外开放相关规则。落实《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要求,增加期货交易所合格中央对手方地位、理事会应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净额结算以及结算最终性等相关规定;同时,原则规定境外期货交易场所、境外结算机构在境内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

  四是进一步完善业务规则。要求期货交易所应在自律规则中明确可以作为保证金的有价证券的种类、基准计算标准以及折扣率等内容;明确期货交易所组织期货交易,应当在行情发布、机柜托管、信息系统接入、订单报送等方面公平对待市场参与者。

  严邵明表示,《办法》修订部分主要配合期货市场对外开放和加强期货市场监管这一核心主题进行调整。“对敲转移资金”“自成交影响价格”“对敲影响价格”等违规行为一直就是期货交易所一线监控的重点,要抓住这些违规行为,就需要首先认定可疑账户之间的关联关系,确定是否是实际控制关系的账户。

  本次修订增加了明确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定义、具体情形以及认定要求等内容。《华夏时报》记者注意到,第九十八条认定的实际控制关系,是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他期货账户具有管理、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等权限,从而对其他期货账户的交易决策拥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的行为或者事实。

  穿透式管理意在防范金融风险

  今年上半年期货市场交易者都收到过期货公司的短信或通知,要求客户在6月14日之前,将之前的交易客户端,重新更新为看穿式版本,期货公司将下线旧交易接口,没有及时认证、更新的客户端将无法正常交易。期货业内人士王先生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也就是从那时候开始,中国期货市场监管体系独创的“看穿式监管”将所有的账户、所有的交易客户端都进行穿透,参与者的交易行为都在监管范围之内。

  此外,据记者了解,此次对期货交易所一线监管规则的优化中,除了期货交易所应当制定业务规则,明确调整保证金、手续费以及交易限额等措施的具体情形,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外,还新增了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要求期货交易所应建立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明确报告标准和要求。

  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或执行交易指令进行程序化交易的,不得影响期货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而当期货交易所会员未履行管理责任的,交易所可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期货交易所自律管理规则对市场各参与主体均具有约束力,并要求期货交易所应明确自律处分的类型、适用情形以及适用程序等。

  具体业务规则上,《办法》要求期货交易所应在自律规则中明确可以作为保证金的有价证券的种类、基准计算标准以及折扣率等内容,并规定会员未足额缴纳保证金的,期货交易所有权处置作为保证金的有价证券。保证金不足的,实行全员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以违约会员的自有资金、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和期货交易所自有资金承担。

  值得注意的是,为落实国际清算银行支付结算体系委员会(CPSS)和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制定并发布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办法》中还增加期货交易所合格中央对手方地位、理事会应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净额结算以及结算最终性等相关规定。

  未来《办法》实施后,期货交易所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与境外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框架下,开展跨境业务合作,实施跨境管理,处置跨境市场风险。(来源:华夏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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