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欠债离婚 妻子要“替夫还债”?民法典婚姻编三审争议:夫妻共同债务如何界定?
东方财富资讯君
2019-10-23 14:4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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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王峰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近日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进行三审,并于10月22日进行了分组审议。

  这部只有80个条文的草案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尤其是其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由于在现实中出现了众多借“钻法律漏洞”而让离婚后女方恶意背债的案例,更受社会关注。

  但相关条文直到三审,仍在审议时产生颇多争论。

  三审时,对这个注意到了负债弱势一方权益的条文的意见出现反弹,审议者呼吁注意债权人的权益。

  草案二审稿第八百四十条之一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签字后就是共同债务?

  10月22日分组审议时,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孙宪忠说,第840条之一第一款的第一句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

  对此,审议时出现多种意见:

  未共同签字的债务也可能是共同债务;

  即使共同签字的债务,也可能不是共同债务。

  孙宪忠说:

  “我提出的问题是:如果双方没有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没有追认的,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法院能不能承认保护?如果夫妻商量好一方就是不签字,以后不追认,又怎么办?”

  “我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是可以客观认定的,你没有签字、没有认可的,也还是共同债务,法律也应该裁判夫妻共同承担。要确认这个理念。”

  陈凤翔委员也认为,“夫妻的共同债务应该是有客观的事实,不能依据主观签名签字来认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曹建明建议进一步斟酌完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

  “如草案条文将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也作为共同意思表示的一种形式。司法实践中,这类情形非常复杂。确有一方故意逃避债务,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进行切割的问题。但如果仅从形式上只要一方签字就认定是共同债务,也容易发生将复杂问题简单化处理的情形。”

  曹建明说:

  如在实践中,也常有夫妻一方自己个人或自己个人举办的企业举债,最后故意或被迫把债务推到另一方的情形。

  同时还存在强迫另一方追认的情形。如一方因个人债务被采取强制措施或准备强制执行,有关机关或债权人要求其配偶追认为共同债务,并明示暗示不签字有更严重后果。其配偶为自己或双方免于强制措施或强制执行等后果,事后违心被迫签字追认。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标准如何界定?

  对于第840条之一第一款的后半句,即“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刘海星委员说, 现在的问题是如何界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刘海星说:

  “这个问题看上去不大,但是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每个家庭状况不一样、生活水准不一样,如果夫妻一方认为是生活日常需要而采购了一些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水平的奢侈性需求,这样一个债务让另一方共同承担,可能对今后的生活和出现离婚问题后导致财产或债务认定产生问题。”

  刘海星建议对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设置可操作的认定标准,并且列举规定相关情况,以便在司法实践中有效运用。

  邱勇委员则说, 第840条之一这个条文所讨论的债务类型,都是有可能共同签字或者事后追认的债务。但实际生活中发生了很多不是合同关系所产生的债务,比如侵权行为引起的债务。不是因合同关系引起的债务,到底怎么处理,建议考虑增加相关内容。

  对债权人不利

  草案二审稿的如此规定,被外界认为照顾了夫妻债务人中弱势一方的利益,这是因为现实中出现了众多离婚后妻子不知情甚至被恶意背债的案例,使得夫妻债务的法律规定成为“惊弓之鸟”。

  据报道,2014年1月2日,小马奔腾创始人李明突然离世,小马奔腾没有如期成功上市,“对赌”失败。

  建银投资公司与李明的遗孀金燕对簿公堂,北京市一中院2017年9月25日作出判决:基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之规定,金燕因夫妻共同债务要在2亿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丈夫去世、家中两处房产被查封、家中三代只能租房子住。

  金燕说:“‘对赌协议’没签字,巨额的投资款并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自己也没有持有过小马奔腾的股权,为什么要我来承担如此巨额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设定,和以前相比有很大变化,这种变化和之前频繁出现的被负债情况是相关的。但我的感觉,有点从一个方向完全走向了另外一个方向的感觉。”全国人大代表黎霞在分组审议时说。

  陈凤翔委员说:

  “根据这一条的规定,债权人如果想让自己的债权能够获得偿还的保障,那么他就应该让夫妻共同签字,或者让另一方事后追认。但是我们也都很清楚,能否做到这一点债权人完全是没有把握的。”

  “如果作为债务人的夫妻关系正常,那么债权人不需要共债共签或者事后追认,也能够从债务人家庭财产中获得偿还,但如果债务人的夫妻关系不正常,或者夫妻之间有逃避债务的现象,那么另一方绝对不会事先共同签字,事后也不会追认。因此,这条实际上给债权人增加了义务,对债权人是不利的。”陈凤翔委员说。

  第840条之一第二款则直接规定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

  “如果按照第二款的设计,由债权人去举证,这个不现实,而且债权人的举证能力是远远低于夫妻双方的。”

  黎霞介绍:

  我们在司法实践当中会碰到很多,夫妻一方在举债时另一方是知道的,或者虽然他不知道,但实际他所举的债务是用于家庭共同经营的。

  但是作为债权人的一方,我把财产出借之后怎么监督夫妻之间怎么使用这些财产?既然无法监督,如果夫妻双方联手对抗债权人的情况下,对债权人的保护就会非常弱。

  比如各方面信誉都比较好,其他人都愿意借钱给我,等我的信用、我的偿债能力下降时,很容易就把财产都给配偶,债务都由我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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