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打新“无效报价”到底咋回事?券商为何屡次“中招”?中金公司回应
东方财富资讯君
2019-10-19 21: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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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券商中国 作者:云中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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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创板一直都是市场关注重点,科创板打新更是备受关注。

  日前,有媒体报道称,多只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养老金、企业年金账户尽管拟申购价格符合要求,但属于无效报价,无缘赛诺医疗的打新收益。

  对此,券商中国记者向中金公司求证情况,中金公司内部人士介绍称,此次操作不存在违规之处,而是工作正常流程的一部分。

  大批账户给出无效报价

  科创板打新的高收益,令大量网下投资者积极参与,而部分机构的无效报价也因而被媒体盯上。

  日前,有媒体报道称,多只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养老金、企业年金账户尽管拟申购价格符合要求,但属于无效报价,无缘赛诺医疗的打新收益。

  根据赛诺医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公告》,其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核查,共有7个网下投资者管理的8个配售对象未按《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格核查文件(无效报价1);45家网下投资者管理的156个配售对象属于禁止配售范围(无效报价2),报价已被确定为无效报价予以剔除。

  在无效报价2的156个配售对象中,中金公司旗下的22个养老金产品、企业年金、资管计划在列。而除了中金公司外,在券商层面,“无效报价2”的情况还包括第一创业证券、国都证券、国金证券、中航证券等公司。

  对此,券商中国记者向中金公司求证情况,中金公司内部人士介绍称,此次操作不存在违规之处,而是工作正常流程的一部分。

  据该人士介绍,在科创板发行中,一般是由保荐券商成立项目组负责,在询价报价阶段,项目组本身无法对与公司全部具有关联关系或业务往来方进行筛选。在报价名单汇集后,再由公司层面的法律合规部门进行筛选排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或者关联方进行剔除。

  对于各家头部券商而言,由于相互之间业务往来较多,因此难以在操作流程上进行事前排除,而是在统一报送后再进行筛出。该业务人士举例称,此前有某只大行的企业年金参与科创板打新,但在报价后同样被剔除,其原因在于此前该项目的保荐券商曾经参与过该行的债券承销,“这都是正常的业务流程,在事先无法获知。”

  券业“同行”打新更难

  事实上,对于券业“同行”来说,无法参加科创板网下发行的情况较其他机构更易发生。

  根据《科创板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过去6个月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或已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均不得参与网下发行。

  今年以来,各家券商发行金融债、短期融资券等情况大量发生,相互之间存在债券承销、项目保荐等关系较为正常。而对于提交申报的具体操作人员来说,由于各家涉及项目之广,难以起到事前核查的作用,多通过一次性提交后再进行剔除的方式进行,这也正是保荐券商起到核查作用的意义所在。

  从实际情况来看,历次科创板企业首发上市公告中,均有提及无效申报的情况:例如,在同期发行的晶丰明源中,共有27个无效报价,分别属于光大证券、华泰证券和8家基金、资管公司;山石网科共有53个无效报价,分别属于中航证券、中银国际、平安证券、东吴证券及24家基金、资管、保险、信托公司。

  具体来看,不得参加网下发行的情况包括以下九类:

  一、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三、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四、上述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过去6个月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七、被列入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对象黑名单及限制名单中的配售对象;

  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也不得为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九、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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