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能力评价办法(试行)》
东方财富资讯君
2019-10-18 16:2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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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业协会

  根据证监会工作部署,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发布《证券公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能力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价办法》)。


  自《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公司债券发行审核程序进一步简化,交易所债券市场迅速壮大,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大幅提升。与此同时,审核理念和市场规模的实质性变化也要求承销机构必须全面提升执业能力,强化风控合规,切实履行好“看门人”义务。为督促承销机构归位尽责,协会立足“自律、服务、传导”的职责定位,遵照尊重市场、正向激励、合理引导的原则,以能力评价为基础,制定发布《评价办法》,构建起“以制度和人员为保障,以业务能力为驱动,以合规展业能力为支撑,以项目风险控制实效为约束,以服务国家战略能力为激励”的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能力评价(以下简称能力评价)体系。《评价办法》旨在引导证券公司珍视声誉,坚持“质”与“量”两手抓,严格遵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履行中介机构应尽责任,提升公司债券承销与受托管理业务质量,切实防范公司债券业务风险。


  《评价办法》共五章,三十五条,包括总则、评价指标、计分方法、评价期与评价类别、附则等。能力评价指标共五类,分别为证券公司公司债券基础保障能力指标、公司债券业务能力指标、公司债券合规展业能力指标、公司债券项目风险控制实效指标与服务国家战略能力指标。其中,公司债券基础保障能力指标包括证券公司公司债券制度建设指标、从业三年以上公司债券业务人员占比指标与公司债券内部控制人员占比指标;公司债券业务能力指标包括公司债券业务收入指标、公司债券主承销项目数指标和公司债券承销金额指标。


  在研究制定《评价办法》的过程中,协会向监管部门、相关系统单位及行业广泛征求了意见。行业总体认为,《评价办法》的思路体现了尊重市场主体自律规范与合规展业的基本精神,有利于激发证券公司债券业务创新活力,提升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能力,促进形成债券市场良好生态。针对行业提出的建设性意见,协会在综合考虑行业发展和监管需求的基础上充分予以吸收采纳。


  在实施《评价办法》的过程中,协会将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对证券公司公司债券承销与受托管理业务进行年度评价。能力评价适用于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即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应当接受能力评价,但取得证券承销业务资格未满三年的除外。首次能力评价将于2020年启动。


  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能力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证协发[2019]283号


  各证券公司:


  为促进证券公司提升公司债券业务能力和质量,增强公司债券业务风险控制实效,协会经认真研究并广泛征求意见,制定形成了《证券公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能力评价办法(试行)》。该办法已经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协会将在每年发布证券公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能力评价通知时,公布公司债券制度清单,作为公司债券制度建设指标的计分依据。首次证券公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能力评价将于2020年启动。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19年10月18日


  证券公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能力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证券公司提升公司债券业务能力和质量,增强公司债券业务风险控制实效,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能力评价(以下简称能力评价)是指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证券公司公司债券业务制度建设、人员配备、业务能力、合规展业情况、风险控制实效以及服务国家战略情况,对证券公司公司债券承销与受托管理业务的执业能力进行评价。


  第三条 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应当接受能力评价,但取得证券承销业务资格未满三年的除外。


  第四条 协会负责组织开展能力评价工作,并接受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能力评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


  第二章 评价指标


  第六条 能力评价指标包括证券公司公司债券基础保障能力、公司债券业务能力、公司债券合规展业能力、公司债券项目风险控制实效和服务国家战略能力五类指标。


  公司债券基础保障能力指标主要反映证券公司开展公司债券业务的制度建设与人员配备情况,包括证券公司公司债券制度建设指标、从业三年以上公司债券业务人员占比指标与公司债券内部控制人员占比指标。


  公司债券业务能力指标主要反映证券公司开展公司债券业务的规模和市场影响力,包括公司债券业务收入指标、公司债券主承销项目数指标和公司债券承销金额指标。


  公司债券合规展业能力指标主要反映证券公司公司债券业务的运行规范性。


  公司债券项目风险控制实效指标主要反映证券公司开展公司债券业务在前端承销风险控制与后端受托管理的风险控制情况。


  服务国家战略能力指标主要反映证券公司公司债券业务对国家战略的贡献度。


  第七条 公司债券制度建设指标以证券公司在公司债券承销与受托管理业务方面的建章立制等情况为依据。


  第八条 从业三年以上公司债券业务人员占比指标以证券公司开展公司债券业务三年以上人员数量占公司债券业务人员总数的比例为依据。


  第九条 公司债券内部控制人员占比指标以证券公司负责公司债券内部控制的专职人员数量占公司债券业务人员总数的比例为依据。


  第十条 公司债券业务收入指标以证券公司上一年度公司债券承销与受托管理业务收入总和为依据。


  第十一条 公司债券主承销项目数指标以证券公司获得证监会核准并在上一年度实际发行(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或上一年度在证券业协会备案确认的公司债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主承销项目数为依据。单个项目由N家证券公司联席主承销的,每家证券公司的项目数按1/N计算。


  获得核准与实际发行跨年度的,只计算一次,原则上记入实际发行的年度。


  分期发行的,只计算一次,原则上记入首期发行的年度。


  第十二条 公司债券承销金额指标以证券公司上一年度承销公司债券的金额总和为依据。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其在公司债券承销业务中实际承担和完成的承销金额进行计算。


  第十三条 公司债券合规展业能力指标以证券公司及个人上一年度因开展公司债券承销与受托管理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自律措施的情况为依据。


  第十四条 公司债券项目风险控制实效指标以证券公司违约公司债券项目比率及相应过错情况为依据。


  第十五条 服务国家战略能力指标以证券公司上一年度承销“一带一路”公司债、扶贫公司债、绿色公司债、创新创业公司债等符合国家战略和政策情况的公司债券项目数或金额为依据。


  第三章 计分方法


  第十六条 能力评价指标满分为100分。其中,公司债券基础保障能力指标满分为20分,公司债券业务能力指标满分为30分,公司债券合规展业能力指标满分为20分,公司债券项目风险控制实效指标满分为20分,服务国家战略能力指标满分为10分。


  第十七条 公司债券制度建设指标满分为10分。证券公司公司债券制度健全的,得10分;制度缺失或滞后2项以内的,得8分;制度缺失或滞后2项(不含)至4项(含)的,得6分;制度缺失或滞后超过4项的,不得分。


  第十八条 从业三年以上公司债券业务人员占比指标满分为5分。证券公司公司债券业务人员从业三年以上的数量占所有公司债券业务人员总数70%以上的,得5分;公司债券业务人员从业三年以上的数量占所有公司债券业务人员总数50%(含)至70%(不含)的,得3分;公司债券业务人员从业三年以上的数量占所有公司债券业务的人员总数30%(含)至50%(不含)的,得1分;公司债券业务人员从业三年以上的数量占所有公司债券业务人员总数小于30%的,不得分。


  第十九条 公司债券内部控制人员占比指标满分为5分。证券公司公司债券专职内部控制人员数量占公司债券业务人员总数12%以上的,得5分;公司债券专职内部控制人员数量占公司债券业务人员总数 10%(含)至12%(不含)的,得3分;公司债券专职内部控制人员数量占公司债券业务人员总数小于10%的,不得分。


  第二十条 公司债券业务收入指标满分为15分。按证券公司公司债券的承销与受托管理业务收入进行排名,每5名划分一档,排名第一档的证券公司得15分,往后每档分别递减0.75分,递减至0分后不再递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债券主承销项目数指标满分为8分。按证券公司公司债券主承销项目数进行排名,每5名划分一档,排名第一档的证券公司得8分,往后每档分别递减0.4分,递减至0分后不再递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债券承销金额指标满分为7分。按证券公司承销公司债券的金额进行排名,每5名划分一档,排名第一档的证券公司得7分,往后每档分别递减0.35分,递减至0分后不再递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债券合规展业能力指标满分为20分。证券公司因公司债券承销或受托管理业务受到刑事处罚的,每项扣10分;受到行政处罚的,每项扣8分;受到行政监管措施的,每项扣4分;受到纪律处分的,每项扣2分;受到自律管理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的,每项扣1分。证券公司个人因公司债券承销与受托管理业务受到刑事处罚的,每项扣5分;受到行政处罚的,每人次扣4分;受到行政监管措施的,每人次扣2分;受到纪律处分的,每人次扣1分;受到自律管理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的,每人次扣0.5分。


  证券公司或个人因同一事项受到多项处罚或措施的,按最高扣分项计算。


  证券公司控股子公司纳入母公司合并评价的,子公司被采取上述处罚或措施的,按以上原则合并扣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债券项目风险控制实效指标满分为20分。证券公司承销或受托管理的公司债券项目未发生违约,或发生违约但未受到处罚处分的,得20分。上一年度存在公司债券项目处于违约状态且受到处罚处分的,按处于违约状态且受到处罚处分的公司债券项目数占当年度存续公司债券项目总数的比例进行排名,每5名划分一档,排名第一档的证券公司扣20分,往后每档分别比前一档少扣1分。承销或受托管理的公司债券处于违约状态且受到相关处罚处分的项目数占当年度存续公司债券项目总数的比例为1%以下的,减半扣分。


  处罚处分包括刑事处罚、证监会行政处罚与行政监管措施,以及证券自律组织自律措施。


  第二十五条 服务国家战略能力指标满分为10分。此项指标为加分项,最高分为10分。此项总得分为各分项分数之和,但总分不得超过10分。服务国家战略指标将根据国家战略政策动态调整。


  第四章 评价期与评价类别


  第二十六条 能力评价工作每年组织一次。评价期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十七条 根据证券公司能力评价得分高低,评价结果分为A、B、C三类,在协会网站公示。


  第二十八条 原则上评价得分排名前30%的证券公司划为A类,评价得分排名后20%的证券公司划为C类,排名中间部分的证券公司划为B类。


  第二十九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证券公司为C类:


  (一)未按要求报送能力评价材料的;


  (二)公司债券合规展业能力指标项得分为0或者得分为负数的;


  (三)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等其他协会认为应当纳入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证券公司在报送评价材料时,应当保证所报送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存在重大遗漏、虚报等情况的,协会将对相关证券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采取相应的自律措施,并记入诚信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十一证券公司控股的证券子公司,合并纳入母公司评价,母子公司合并评价的,母公司的分类结果适用于子公司。


  第三十二证券公司公司债券业务人员与其他业务人员未分离配置的,按以下情形计算从业三年以上公司债券业务人员占比指标得分:


  (一)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人员配置股债分离的,按照债券业务人员从业三年以上的数量占债券业务人员总数的比例;


  (二)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人员配置股债合一的,按照投资银行类业务人员从业三年以上的数量占投资银行类业务人员总数的比例。


  股债分离的,自做首单债券项目起算;股债合一的,自做首单股权项目或债券项目起算,起算后不中断。


  第三十三证券公司公司债券内部控制人员未独立于投资银行内部控制人员的,按以下情形计算公司债券内部控制人员占比指标得分:


  (一)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方面股债分离的,按照负责债券业务的专职内部控制人员数量占债券业务人员总数的比例;


  (二)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方面股债合一的,按照投资银行类业务专职内部控制人员数量占投资银行类业务人员总数的比例。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中“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数,“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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