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跃亭在美国申请破产 助推中国个人破产制构建进程
东方财富资讯君
2019-10-17 19:5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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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华夏时报

  身在美国的乐视系创始人贾跃亭的还债计划,又有新进展。


  10月14日,贾跃亭债务处理小组通过微博对外发布了《有关贾跃亭先生个人破产重组及成立债权人信托的声明》。根据该方案,贾跃亭将其持有的全部FF股权及相关收益权正式转入债权人信托,该信托由债权人委员会和信托受托人控制和管理。


  “贾跃亭选择适用美国法,是明智之举。美国法治先进,不用担心不公平、不公正或政府干预的问题,更能保护其合法权益。”10月16日,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杜兆勇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美国法同等保护债权人、债务人,但更体现市场精神,个人破产、政府破产都是应该可以接受的观念。


  在杜兆勇看来,个人破产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种资源重整,不需要过度解读。当然,中国可以大力借鉴美国的个人破产先进制度,净化市场,增强风险意识,激励良性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值得一提的是,贾跃亭在美国申请个人破产的同时,此时中国也有意在部分城市推进试点个人破产制度。


  7月初,国家发改委等13个部委发文要求推动和建立中国个人破产制度。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能够促使自然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形成,保护“诚实而不慎”的企业家,也能够避免偏袒性清偿、欺诈性转让,避免暴力催债和哄抢财产、抢先执行等现象。


  对此,杜兆勇建议,中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可以结合个人征信体系建设,法院可以建立黑名单,还可以研究下强制律师代理制,更好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不过,既是中国律师同时还是美国纽约州律师的陈立彤律师却告诉《华夏时报》记者,个人破产保护了创业者,但也要防止滥用。


  个人破产制是解决“执行不能”的有效手段


  贾跃亭从个人信用破产走到了个人破产重组。


  贾跃亭债务处理小组发布的方案称,贾跃亭在英属维尔京法院的禁令解除后,将把美国法院认定的全部个人资产,即个人持有的全部FF股权及相关收益权正式转入债权人信托,该信托由债权人委员会和信托受托人控制和管理。


  据了解,在美国法律框架下,“个人破产”包括破产重组(Chapter 11)和破产清算(Chapter 7)两种方式。前者指在个人资不抵债的情况下,法律允许债务人向债权人提出一个重组方案,以某种资产保障的方式延期偿还;后者指个人宣告破产,由清算小组接管,通过对个人资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的方式进行清盘。


  贾跃亭此次申请的是破产重组。


  对此,贾跃亭的债权人则认为,“相对于只能通过担保权向贾跃亭要求偿债,债权人信托让我们通过提前拿到贾跃亭个人全部资产及收益权的方式,增强了获得足额债务偿还的信心。”


  不过,杜兆勇分析,贾跃亭提出的个人破产重组方案,本质上是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关于其债务关系所达成的一种协议。协议一旦生效,债务人可以暂时摆脱沉重的债务负担,以谋东山再起。


  值得肯定的还有,“贾跃亭在美申请个人破产重组事件,对于我国当前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建设和司法审判改革具有重要的立法和实践探索意义。”10月17日,中央财经大学拍卖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纪宝义律师告诉《华夏时报》记者,个人破产重组制度的落实可以大大减轻自然人因企业破产而背负的巨额连带债务,可以有效的降低自然人投资创业的法律风险,从而对于激发自然人投资创业的热情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虽然目前我国的破产法主要针对的是企业法人,尚未有关于个人破产重组与清算的法律规定,但也不难看出,国家正在加快推进个人破产制度立法建设与司法实践。


  更重要的是,“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解决‘执行不能’这一法律难题的有效手段。之前囿于传统债权债务观念根深蒂固、个人财务申报登记制度不成熟、个人信用制度和惩戒机制不完善等因素,个人破产制度一直以来推进缓慢。而这其中,如何公平地解决债务清偿,平衡并有效实现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利益的最大化成为关键一环。”纪宝义说。


  个案助推中国试点个人破产制


  与此相关,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在温州审结。浙江省温州市于10月9日通报了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例情况。


  在该案例中,债务人蔡某系温州某破产企业的股东,对该破产企业214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现阶段,蔡某确无清偿债务的能力,最终蔡某提出按1.5%的清偿比例即3.2万元,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的方案获得了法庭认可。


  贾的个人破产与蔡某的个人破产有相似之处,但这两个解决方案是不一样的,如果在美国法律框架下理解,贾跃亭的方案属于个人破产重组,而蔡某的方案则属于个人破产清算。


  破产重组也好,破产清算也罢,贾跃亭的个人破产与蔡某的破产案例均助推了中国个人破产试点的落实进度。


  7月16日,国家发改委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下称《方案》),其中提出,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如何分步?该方案称,首先要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其次要推动“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据记者了解,这项工作由国家发改委、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下一步,破产立法将加速,个人破产法是重点,有可能择机在部分地方启动试点。


  “《方案》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破产制度的具体举措,以及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等重大改革任务。”国家发改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兼新闻发言人孟玮解释称,近年来我国营商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但破产制度相对滞后,在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中的排名明显低于总体排名,成为营商环境中的短板。


  时至今日,中国还没有完善的个人破产制度,不过“个人破产制度”在去年就破冰了。


  去年10月24日,最高法的工作情况报告建议,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当时,最高法咨询委员会副主任杜万华指出,我国应当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主要原因有三:从维护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制度的科学性考虑;从有效推动以自然人为特征的市场主体制度的完善入手;从彻底解决执行难的角度出发,从维护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稳定性着想。


  从“贾跃亭个人破产重组事件”可知,“个人破产重组程序启动以后将依法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和债权人信托,全体债权人既可以通过债权人信托方式提前拿到债务人全部个人资产,又可以在未来信托资产价值最大化后得到足额偿还,同时保留对其他原有债务人的债权,这对于最大化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实现债权人之间的平等受偿具有实践意义。”纪宝义对记者说:“贾跃亭申请破产清算重组与当前国内外个人破产重组与清算的发展趋势相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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