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家上市公司股东违规减持被罚 罚款总计190万元
东方财富资讯君
2019-09-20 18: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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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澎湃新闻

  记者注意到,监管层近期对两例大股东任性减持的案例进行了处罚。


  其中,一人违规减持4265631.33元,被处以120万元罚款;另一人违规减持7198255.35元,被处以共计70万元罚款。


  宁波证监局9月19日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张江波及其一致行动人在2018年举牌宁波中百(600857),但在持股超过5%后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同时,在限制转让期限内,张江波又违规卖出4265631.33元。宁波证监局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120万元罚款。


  据披露,张江波与张某平、宁波鹏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鹏源资管)、宁波太平鸟汇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2018年9月13日更名为宁波慧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汇力贸易)系一致行动人,持有的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宁波中百”)股票应当合并计算。


  2018年1月10日开始,张江波控制利用夏某证券账户交易宁波中百股票,2018年1月12日,张江波继续买入宁波中百,导致夏某证券账户、张某平证券账户及张某平具有交易决策权的宁波泛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证券账户、汇力贸易证券账户、鹏源资管证券账户合计持有的“宁波中百”占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超过5%,但张江波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截至2019年1月11日,在限制转让期限内,张江波控制利用夏某证券账户共计违规买入宁波中百1175334股,违规买入金额10987407.76元,共计违规卖出宁波中百369261股,违规卖出金额4265631.33元。


  按此计算,张江波买入宁波中百的均价为9.35元,而在卖出时的均价为11.55元。按369261股的卖出规模来看,这一笔交易已经赚了81.25万元。


  宁波证监局决定,对张江波超比例持股未报告及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20万元罚款,其中对超比例持股未报告行为处以40万元罚款,对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行为处以80万元罚款。


  9月16日,山东证监局也对一起大股东违规减持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山东证监局官网显示,汤于是持有上市公司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丽鹏股份,002374)5%以上股份的股东。


  在2017年12月27日至2019年1月4日期间,汤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分14笔,累计卖出丽鹏股份4645万股,占丽鹏股份已发行股份的5.2939%。汤于在2019年1月4日卖出290万股的过程中,累计卖出比例达到丽鹏股份已发行股份的5%,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且未停止卖出丽鹏股份,违反法律规定的交易金额为7198255.35元。


  山东证监局决定,责令汤于改正,对汤于给予警告;对汤于超比例减持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处以20万元罚款,对汤于在限制转让期限内的减持行为处以5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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