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93 股票简称:东音股份公告编号:2019-072
浙江东音泵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浙江东音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方秀宝先生;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9月11日(星期三)下午2:0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温岭市大溪镇大石一级公路南侧公司四楼会议室;
5。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9月11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9月10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为2019年9月11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6。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30人,代表股份140,624,93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6.9006%。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份139,181,82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6.2141%。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22人,代表股份1,443,10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6865%。
2。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情况
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23人,代表股份2,043,70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9723%。
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浙江东音泵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半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140,624,9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043,7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 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140,624,9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043,7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四、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项也、宋慧清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东音泵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东音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