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中珠江、瑞华等三家会计师事务所收罚单!瑞华所被罚没110万
东方财富资讯君
2019-08-28 22:4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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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报

  近日,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正中珠江”)、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瑞华”)、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勤万信”)陆续收到当地证监局开出的罚单——正中珠江和中勤万信需要向当地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瑞华则被没收零七股份2014年年报审计业务收入55万元,并需缴纳55万元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瑞华和正中珠江均服务了多家科创板公司。专家指出,中介机构要当好资本市场看门人,建立针对中介机构的激励相容机制,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考核;探索在科创板实行券商“连带责任制”,引导券商加强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


  三家会计师事务所收罚单


  福建证监局于8月14日对正中珠江及注册会计师陈昭、马云山出具警示函,广东证监局于8月28日对中勤万信及陈明生、吴震出具警示函,深圳证监局则于8月27日对瑞华开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述案件中,正中珠江在广州中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6年、2017年年报审计项目的执业过程中多处质量不达标,包括未对异常情况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对取得的审计证据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在部分控制测试中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部分函证程序不到位、部分截止测试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


  中勤万信在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2018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执业过程中多处质量不达标:未发现公司无形资产摊销存在重大错报、未根据相关规定在重新出具的公司审计报告中增加相关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未根据相关规定在重新出具的公司审计报告中增加相关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未对公司无形资产(采矿权)减值测试进行复核。


  瑞华在零七股份2014年年报审计中存在未按规定披露向外借款事项、未按规定披露诉讼事项等违法事实,致使其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根据处罚决定书,瑞华未充分、适当执行风险评估程序,未充分、适当执行预付账款审计程序,未对账外银行账户执行充分的审计程序,未关注审计证据之间存在明显异常,对零七股份2014年财务报表发表不恰当审计报告意见,在零七股份2014年年报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处罚决定书指出,瑞华在两次听证中提出了相关申辩意见,均被驳回。


  服务多家科创板公司


  中国证券报注意到,此前有科创板拟上市企业因服务机构为瑞华被证监会立案调查而中止科创板申请。


  7月2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显示,杰普特、国科环宇、龙软股份、建龙微纳四家受理企业的审核状态为“中止”,这四家公司均为瑞华受理项目。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介绍,由于审计机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六十四条规定,交易所对杰普特、国科环宇、龙软股份、建龙微纳4个项目中止审核。


  公开信息显示,瑞华服务的科创板公司有七家,分别为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科环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天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正中珠江则服务三家,分别为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中介机构需当好“看门人”


  专家指出,对于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必须重拳出击。


  “证监会作为执法者,不能超越法定行政处罚幅度处罚中介机构。因此市场各方的关注重点应是从立法改革角度出主意、想办法,即修改证券法中关于中介机构的处罚种类、幅度问题,通过良法促进善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分析,“有必要从立法方面提高违法成本,降低违法收益。一方面,要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加大刑事责任处罚力度,提高法定量刑幅度。另一方面,则要健全公益诉讼制度,帮助投资者以零成本、低成本方式维权。”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汤欣表示,惩治违法违规行为是一套系统性工程,针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要形成合力,才能以儆效尤。应配合最高法最新司法政策来激活证券法、民事诉讼法、失信惩戒体系等制度,其中在强化民事责任制度方面需要多方努力。


  银河证券首席经济学家刘锋指出,中介机构要当好资本市场看门人,建立针对中介机构的激励相容机制,加强考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需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探索在科创板实行券商“连带责任制”,引导券商加强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


  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已提上日程。


  “市场和投资者反映的法律规定处罚太轻,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追究不到位等问题客观存在,”证监会此前表示,“正在会同有关方面,推动尽快修改完善《证券法》《刑法》有关规定,拟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虚假,会计师事务所、保荐人等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等证券违法行为,大幅提高刑期上限和罚款、罚金数额标准,强化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切实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


  汤欣指出,证监会的回应一方面强调了法律制度应遵循整体设计原则,惩治违法违规行为应完善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声誉责任四方面监管责任形态,另一方面,针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要形成合力。同时他建议,证监会应当运用好市场禁入这一手段。


  为进一步完善针对中介机构的监管措施,新时代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潘向东提出,监管部门应紧密合作,防止监管空白;同时,针对有关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于“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等主观评判,应进一步明确处罚标准;再者,法律法规通常滞后于现实状况,因此应提高处罚力度,增强执法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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