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通过最终裁决!美国7年前的11起反补贴措施违规
东方财富资讯君
2019-08-20 14:13:39
  • 39
  • 55
  •   ♥  收藏
  • A
    分享到: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此次报告的通过标志着本案的最终裁决生效,意味着中国可以向WTO申请授权,对美国进行报复。

  据WTO官网文件显示,在8月15日WTO争端解决机构(DSB)会议上,WTO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了中国诉美国反补贴措施案(DS437)执行之诉的上诉机构报告。在国际贸易和WTO争端解决领域拥有多年经验的高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钱文婕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称,此次报告的通过标志着本案的最终裁决生效,意味着中国可以向WTO申请授权,对美国进行报复。

  上诉机构报告于2019年7月16日发布,裁决美国针对中国生产的油井管、太阳能电池板等产品实施的11起反补贴措施违反《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SCM协议)相关规定,支持了2018年3月发布的专家组报告裁决结果。

  中美反补贴措施案(DS437)源自美国商务部从2007年到2012年期间对中国出口美国的产品发起的17次反补贴调查,涉及22项产品,并在此后征收关税。2012年,中国就美国反补贴措施在WTO启动争端解决程序,同年专家组成立,多国作为第三方参与此案。经过审理,2014年,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裁定美国违反世贸规则。2018年,WTO发布执行之诉的专家组报告,美方仍未取消这些违反世贸规则的关税。

  中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7月16日表示,本案原审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均已裁定美国涉案反补贴措施违反世贸规则,要求美方纠正其违规措施。但令人遗憾的是,美方在执行世贸裁决过程中仍继续使用违规做法。上诉机构的裁决再次证明,美方违反世贸规则、一再滥用贸易救济措施,严重损害了国际贸易环境的公平公正性。

  钱文婕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指出,WTO裁决可分为两大阶段,原审之诉和执行之诉。原审阶段的上诉机构报告发布之后,败诉方有时间和机会进行整改,以便履行WTO的判决。执行之诉是原告胜诉之后,针对被告不履行判决而再次启动的争端解决程序。执行之诉阶段上诉机构如果再次裁定被告方败诉,那么败诉方将不再有整改的机会,胜诉方可以申请报复。

  “上诉机构报告相当于国内的二审。此次执行之诉美方败诉,意味着中国可以向WTO申请授权,对美国进行报复,而WTO的授权程序很容易通过。”她说。

  美国代表团表示,它不认为WTO的调查结果是有效的,也并未就WTO上诉机构上月通过的报告达成共识,称WTO上诉机构在争端解决中使用了“错误的法律解释”。

  “美国政府尤其是美国总统特朗普质疑WTO裁决的效力,这是预料之中的。如果中国征税,美国可能会采取报复措施。但从WTO的角度,成员国必须通过法定程序(即WTO争端解决程序),才能进行报复。否则,未经授权的报复不符合WTO规则。” 钱文婕称。

  她指出,双方也可以达成赔偿协议,通常是败诉方进行让步,以此说服胜诉方放弃报复措施。根据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的规定,如在合理期限结束期满之日起20天内未能议定令人满意的补偿,则援引争端解决程序的任何一方可向争端解决机构请求授权中止对有关成员实施适用协定项下的减让或其他义务。

  中国常驻WTO代表团8月15日在声明中表示,中国对于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并不完全满意,但报告足以证明,美国在“对事实上不存在的补贴”的相关调查中采取了违法行为。“美国商务部不能假定中国的国内价格是‘扭曲的’,并迫使应诉企业证明相反的事实。”

  中国常驻WTO代表团还指出,中国对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有关反补贴程序中“公共机构”的解释表示失望,这应引起所有WTO成员的关注。据了解,公共机构作为提供补贴的主体,其定义一直没有被明确。至于裁决的其他方面,包括美国商务部使用外部基准来确定薪酬,以及对补贴专项性的认定,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调查结果将有助于分析美国商务部在这些领域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行为。

  中国代表团表示,与美国不同,中国不认为上诉机构超出了其职权范围。中国呼吁美国更广泛地改革其反补贴调查的做法,以符合WTO规则和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