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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底,证监会发现上市公司康美药业涉嫌财务造假,涉案金额巨大,立案后证监会集中力量进行查办。经前期调查和审理,目前拟对公司及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经查,2016年至2018年期间,康美药业涉嫌通过仿造、变造增值税发票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通过伪造、变造大额定期存单等方式虚增货币资金,将不满足会计确认和计量条件工程项目纳入报表,虚增固定资产等。同时,康美药业涉嫌未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上述行为致使康美药业披露的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康美药业有预谋、有组织,长期、系统实施财务造假行为,恶意欺骗投资者,影响极为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证监会已经向涉案当事人送达事先告知书,依法拟对康美药业及马兴田等22名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并对6名当事人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下一步,证监会将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坚持法治、专业原则,加快办案进度,用足用好现有手段,严格依法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信息披露制度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制度基石,是维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保障。上市公司应严格遵循信息披露各项规定,确保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康美药业等公司肆意妄为,毫无敬畏法治、敬畏投资者之心,丧失诚信底线,触碰法治红线,动摇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根基。
下一步,证监会将持续保持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加大惩戒力度,增强监管震慑力,将综合运用行政处罚、刑事追责、民事赔偿及诚信记录等立体追责体系,提升违法违规成本,通过持续、精准监管,促使上市公司及大股东讲真话、做真账,推动中介机构归位尽责,合力守住信息披露这一资本市场“生命线”。
【公司公告】
ST康美(600518)8月16日晚间公告,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证监会拟决定对康美药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对马兴田、许冬瑾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90万元的罚款;对邱锡伟、庄义清等多人给予警告并罚款。此外,对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庄义清、温少生、马焕洲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最新回应】
证监会在例行发布会上表示,康美药业有预谋有组织长期系统实施财务造假行为,影响极为恶劣。之后不久,康美药业公告,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实际控制人马兴田夫妇被顶格处罚,终身证券市场禁入。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第一时间致电康美药业,相关负责人回应,公司将积极整改。该人士同时对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表示,康美药业将在经营上继续聚焦主业、瘦身健体,全面聚焦中药饮片主业。
【分析解读】
关于康美药业(600518.SH)涉嫌财务造假一事,8月16日下午,证监会作出了处罚告知书,拟对公司及责任人员进行处理。不过,公司是否会退市,仍留悬念。
今年4月底,中药“白马股”康美药业首度自曝称,公司2017年营收虚增近89亿元,货币资金虚增近300亿元,震惊整个A股市场。今年5月21日,公司二级市场市场的股票被实施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康美药业”变更为“ST康美”。业绩造假丑闻笼罩下的ST康美,4月30日以来,公司市值累计蒸发375亿元。
此次证监会通报称,经查,2016年至2018年期间,康美药业涉嫌通过仿造、变造增值税发票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通过伪造、变造大额定期存单等方式虚增货币资金,将不满足会计确认和计量条件工程项目纳入报表,虚增固定资产等。同时,康美药业涉嫌未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上述行为致使康美药业披露的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证监会表示,康美药业有预谋、有组织,长期、系统实施财务造假行为,恶意欺骗投资者,影响极为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证监会已经向涉案当事人送达事先告知书,依法拟对康美药业及马兴田等22名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并对6名当事人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下一步,证监会将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坚持法治、专业原则,加快办案进度,用足用好现有手段,严格依法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目前证监会是对康美药业作出处罚告知,并未出具正式处罚,无法得出康美药业已解除退市风险的结论。
“从公开信息来看,康美药业信息披露方面存在诸多问题,预计最终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会涉及多个事项。投资者应密切关注案件进展,目前而言,2018年4月26日至2018年10月15日期间买入并且截止2018年12月28日仍持股的投资者,已经可以确定具备索赔资格,其他时间段买入卖出的投资者是否可以索赔,取决于证监会最终的调查结论。”王智斌说。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国华表示,如果后续在证监会查处中,公司涉及到重大违法的,仍有可能会触及退市。
值得一提的是,2018年,11月16日深夜,沪深交易所正式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并修订完善《股票上市规则》《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等规则。这些规定是在原来欺诈发行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两大领域的基础上,进行了类型化规定,明确了4种重大违法退市情形,即首发上市欺诈发行、重组上市欺诈发行、年报造假规避退市以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这4种情形集中围绕违法行为是否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进行规范,相关标准更加明确、客观、细化,为后续执行提供了充分可靠的依据。(来源:第一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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