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锦秋:深交所完善评价体系 分类监管需要“对症下药”
东方财富资讯君
2019-08-14 14:4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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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京报 作者:熊锦秋

  支持规范经营的公司做优做强,向“重点关注”类、“重点监管”类公司集中监管资源。

  深交所微信号日前发文称,深交所聚焦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按照“抓两头、带中间”的思路,深入探索推进分类监管。笔者认为,对上市公司实施分类监管,给优秀企业以实惠、给高风险企业以约束,才能激发市场向上动力。

  所谓“分类监管”,是指相关部门在对监管对象进行评价分类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类别的监管对象,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目前深交所建立的分类监管评价体系,基于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规范运作、营运能力、盈利能力等维度,涵盖40余项财务和非财务风险指标,将上市公司分为正常、关注、重点关注、重点监管四类。在此基础上,深交所一方面积极支持持续规范经营的公司做优做强;另一方面向“重点关注”类、“重点监管”类公司集中监管资源,“对症下药”。

  上市公司分类监管的核心就是区别对待,尤其是对“重点关注”类、“重点监管”类等具有高风险公司要严格监管、持续监管,大幅提升违法违规成本。落实上市公司分类监管制度,有利于营造上市公司积极向上的氛围。

  笔者认为,上市公司分类监管应从五个方面予以落实。

  一是制订科学的上市公司分类标准体系。目前深交所建立的分类监管评价体系,主要依据上市公司主动发布的各项指标。但上市公司的风险往往是因大股东不规范运作产生的,建议将此纳入上市公司分类标准评价指标,包括控股股东增持承诺的执行情况、信用记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违规担保、关联交易标的资产估值公允性等。

  二是按上市公司分类,在资产重组、再融资、资金使用等方面区别对待。优质公司可获得更多市场资源的配置,在并购重组、再融资过程中享受快速通道的便利,在资金使用上拥有更大主动性。相反,对高风险公司,这些方面都应从严控制,尤其是并购重组。高风险公司如果连自己的一亩三分地都种不好,如何有能力去整合经营新的资产呢?

  三是在监管措施方面区别对待。在日常监管、现场检查、风险处置等监管领域,根据上市公司不同分类,设置相应的差异化监管措施,为优质公司创造宽松的监管环境,允许公司更大程度地自治;对高风险公司,证监部门可采取约见谈话提醒、例行检查、专项核查等方式监控风险,要求上市公司及时向投资者揭示风险,督促上市公司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逐步化解和消除风险。

  四是在信息披露方面区别对待。一家上市公司,即使信息披露评级为A级(优秀),也不表明该公司的监管分类评级就是“优秀”,可能在其他方面存在较高风险。目前上交所的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适用于在上交所上市的所有公司,深交所则是除信披考核为D的公司之外,允许直通车披露。笔者建议,对于监管分类为“高风险”的公司,可在一定时期内禁止适用直通车披露。

  五是在退市方面区别对待。高风险公司需要监管部门配置更多监管资源,目前已出台重大违法退市制度,体现了监管层维护公共利益的监管导向,笔者建议,对于高风险类上市公司,应果断实施强制退市,防范公众利益身陷高风险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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