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锦秋:推进上市公司分类监管还需五方面“补短板”
东方财富资讯君
2019-08-14 04:3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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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熊锦秋

  近日,深交所微信号发文称,深交所聚焦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按照“抓两头、带中间”的思路,深入探索推进分类监管,区分情况、突出重点、精准监管,持续提升监管效能。笔者认为,对上市公司实施分类监管,给优秀企业以实惠、给高风险企业以约束,才能激发市场向上动力。

  所谓分类监管,是指相关部门在对监管对象进行评价分类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类别的监管对象,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近几年来,A股上市公司数量增长较快,监管工作量不断增加,但无论是交易所,还是证监部门,监管人员数量却不能同比例增长,监管资源难以满足监管工作量快速增长的需要,分类监管、对优质上市公司投放较少的监管资源,就成为处理这种矛盾的一个理性选择。

  目前深交所建立的分类监管评价体系,基于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规范运作、营运能力、盈利能力等维度,涵盖40余项财务和非财务风险指标,将上市公司分为正常、关注、重点关注、重点监管四类。在此基础上,一方面深交所积极支持持续规范经营的公司做优做强,另一方面深交所向“重点关注”类、“重点监管”类公司集中监管资源。

  在笔者看来,上市公司分类监管的核心就是区别对待,尤其对“重点关注”类、“重点监管”类等具有高风险公司要严格监管、持续监管,大幅提升违法违规成本。而分类监管的实施主体,不仅包括交易所层面,更为重要的其实是证监部门层面,因为只有证监部门才能在行政许可时体现区别对待的分类监管精神。

  事实上,早在2001年证监会就发布《关于加强派出机构上市公司监管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提出“建立上市公司风险分类监管制度”,但其中尚未明确行政许可时按上市公司分类予以区别对待;2002年制订下发《上市公司风险分类标准指引(试行〉》(目前该文件似已废止)。

  为落实上市公司分类监管制度,推动A股形成争先创优的积极向上氛围,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制定科学的上市公司分类标准体系。目前深交所建立的分类监管评价体系,其中指标主要是上市公司自身的各项指标,笔者想补充的是,上市公司风险,往往是大股东等不规范运作所产生,建议将此纳入上市公司分类标准评价指标,包括控股股东增持等承诺执行情况、信用记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违规担保、关联交易标的资产估值公允性等。交易所与监管部门建立的分类监管评价体系既可相同,也可各具特色。

  其次,按上市公司分类在资产重组、再融资、资金使用等方面予以区别对待。优质公司当然应该获得市场资源更多配置,要让其并购重组享受快速通道、再融资享受绿色通道、资金使用拥有相当大自主性。相反,对高风险公司,这些方面都应从严控制,尤其是并购重组,高风险公司自己一亩三分地都种不好,又怎么有能力去整合经营新的资产;而若让场外企业借壳高风险公司,一方面滋生风险的“病毒基因”可能复制传播,另一方面若摇身一变成为高富帅也有悖于市场的“三公”原则,这将引导投资者追捧高风险公司。

  其三,要在监管措施方面予以区别对待。在日常监管、现场检查、风险处置等监管领域,根据上市公司不同分类,设置相应的差异化监管措施,要为优质公司创造宽松的监管环境,允许公司更大程度自治;对高风险公司,证监部门可采取约见谈话提醒、例行检查、专项核查等方式监控风险,要求上市公司及时向投资者揭示风险,督促上市公司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逐步化解和消除风险。

  其四、在信息披露方面予以区别对待。上市公司监管分类,其中评价指标当然包括信息披露,但一家上市公司虽然信息披露评级为A级(优秀),并不表明该公司监管分类评级就是优秀,因为可能在其他方面存在高风险。目前上交所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适用于股票在上交所上市的所有公司,深交所对除信息披露考核为D的公司之外公司允许直通披露,建议对于监管分类为高风险的公司,在一定时期内不得适用直通车披露。

  其五,在退市方面予以区别对待。高风险公司需要监管部门配置更多监管资源,市场从它身上得不到什么,甚至仍可能在公众市场传播风险,浪费监管资源,此前建立了重大违法退市制度,体现维护公共利益的监管导向,同理,应强制让极高风险公司退市,防范公众利益被卷入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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