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股份变动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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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0 11: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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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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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公告编号:2019-195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股份变动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公司董事何媚女士、林贻辉先生、廖剑锋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一、经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四十次会议、第九届董事局第四十六次会议、公司2018年第十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议案,授予董事何玫女士、董事林贻辉先生、董事廖剑锋先生合计1,500万股股票期权(其中每人各500万股、500万股、500万股的股票期权),满足行权条件后,经董事会授权在第一个行权期(2019年9月23日至2020年9月21日)可行权总授予期权的25%。


  二、为筹措上述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资金,公司董事何媚女士、林贻辉先生、廖剑锋先生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窗口期不减持),以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等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461万股(合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36%),该数量与上述董事进行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涉及持股增加的数量大致相当。


  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何媚女士、林贻辉先生、廖剑锋先生的《股份变动计划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基本情况


  (一)何媚女士


  1、股东名称:何媚;


  2、股东持股情况:截至本公告日,何媚女士持有公司股份29,507,88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3%,其中高管锁定股为22,130,910股。


  (二)林贻辉先生


  1、股东名称:林贻辉;


  2、股东持股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林贻辉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6,62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1%,其中高管锁定股为12,468,750股。


  (三)廖剑锋先生


  1、股东名称:廖剑锋;


  2、股东持股情况:截至本公告日,廖剑锋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0,3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0%,其中高管锁定股为15,240,000股。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减持原因:因临近公司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一期行权期,筹措资金的需要。


  (二)减持股份来源:


  1、何媚女士股份来源为通过二级市场增持的股份、公司201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后持有的股份以及权益分派送转的股份;


  2、林贻辉先生股份来源为公司201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后持有的股份以及权益分派送转的股份;


  3、廖剑锋先生股份来源为通过二级市场增持的股份、公司201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后持有的股份以及权益分派送转的股份。


  (三)计划减持股份数量:合计14,606,250股,其中何媚女士计划减持公司股份累计不超过6,293,75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16%);林贻辉先生计划减持公司股份累计不超过4,156,25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10%);廖剑锋先生计划减持公司股份累计不超过4,156,25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10%)。


  若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的6个月内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减持股份总数亦相应调整。


  (四)减持期间:2019年8月20日-2020年2月19日(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窗口期不减持)。


  (五)减持方式:大宗交易、集中竞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


  (六)减持价格:根据市场价格确定。


  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何媚女士、林贻辉先生、廖剑锋先生承诺: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比例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截至本公告日,上述股东均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况。


  (二)关于证监会2017年5月26日起实施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经何媚女士、林贻辉先生、廖剑锋先生自查,无不得减持股份情形。


  四、相关风险提示


  (一)何媚女士、林贻辉先生、廖剑锋先生将根据市场环境、公司股价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减持时间、减持价格、减持数量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何媚女士、林贻辉先生、廖剑锋先生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存在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三)本次减持计划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按照上述计划减持公司股份期间,何媚女士、林贻辉先生、廖剑锋先生将严格遵守上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要求。


  五、备查文件


  何媚女士、林贻辉先生、廖剑锋先生的《股份变动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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