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债共签”拟入民法典!“被负债”难题仍待立法破解
东方财富资讯君
2019-06-27 08:1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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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方都市报

  “我没有做错事,为什么会成为债奴?”因丈夫婚内私人借款,一夜之间背负六百余万元共同债务的华南农业大学副教授丁玲华如此发问。


  人们不禁担忧,已写入司法解释的夫妻“共债共签”原则是否能发挥作用?夫妻一方“被负债”的悲剧又该如何避免?


  6月25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二次审议,草案吸收新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夫妻共同债务范围作出明确,“共债共签”原则拟写入民法典。


  多位司法实务界人士均向南都表示,“共债共签”原则拟写入民法典是进步,但为避免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夫妻共同债务相关条款需细化,“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及举证责任亟待明确,“共同生产经营标准”也待统一。


  32名代表联名建议“共债共签”


  婚姻家庭编二审稿回应


  近年来,有关夫妻一方“被负债”的案例频发,引发公众担忧。


  今年3月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涉妇女权益保护家事案件审判工作通报》称,北京一中院团河法庭自2014年已审结含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在内的家事案件共计3500余件,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对方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数量占到案件总量近30%。


  其中,男方在外举债并要求女方共同承担债务的情况占73%,而这其中有一部分并不存在“夫妻共债”的事实。由此可见,婚姻关系中的女方存在较大的“被负债”风险。


  侧重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也饱受诟病。这份司法解释明确: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同时,约定为个人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被负债方”。


  不少法律界人士指出,“24条”的“硬伤”是债务缺少了“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限制条件,与婚姻法相悖。


  2018年1月,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原则。但在去年8月下旬,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却没有吸收这一原则。一审稿中,还删除了婚姻法第41条规定的“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所谓“共债共签”,是指对债务的发生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举债方配偶对其予以事前同意或事后追认,这样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今年两会期间,32名代表曾联合签名,建议夫妻债务“共债共签”写入民法典,从立法层面加强监管民间借贷乱象


  这项呼吁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审稿中得到回应。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第三章第一节“夫妻关系”中增加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共债共签”是进步


  夫妻侵权之债未涉及


  曾呼吁“共债共签”原则入法的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叶名怡认为,“共债共签”原则写入民法典“是个进步”。


  “夫妻共同债务的甄别是夫妻财产关系的核心制度内容,是婚姻法的基本制度之一,就重要性而言,它应当是立法者的使命。”在叶名怡看来,这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当事人自主同意才能设定债务。


  叶名怡告诉南都记者,目前婚姻家庭编中涉及夫妻“共同债务”条文数目过少,世界范围来看,很多国家对夫妻共同债务规定都设计了好几个甚至十几个条文。


  《德国民法典》就通过大量条文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债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德国民法典》第 1357 条规定,德国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仅限于日常家事代理的范围,并且排除金钱借贷。


  此外,婚姻家庭编草案二审稿对包括侵权之债在内的法定之债如何处理也没有涉及。叶名怡举例称,比如夫妻一方上班将行人撞伤,行人能否向夫妻另一方主张侵权赔偿,目前婚姻家庭编并无涉及。


  南都记者还关注到,二审稿针对“夫妻共同债务偿还”相关规定也作出修改。二审稿还将此前一审稿中删除的婚姻法第41条恢复,并修改为“离婚时,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何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标准不明,法官自由裁量空间较大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中,“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这一高频词显得颇为重要。


  “作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内所负的债务,一般情况下不论是否共签都是共同债务。” 广东省律协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游植龙解释,但超出这个范围以外的债务,又没有取得共签的,债权人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才能主张债务为共同债务,要求夫妻共同偿还。


  南都记者了解到,“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等各项费用,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开支。


  有司法实务界人士表示,但由于立法层面缺乏细化规定,法官往往需要结合社会经验判断,存在极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为解决上述问题,地方司法机关也尝试出台规定统一裁判标准。


  2018年5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审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界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标准时明确,“单笔举债或对同一债权人举债金额在2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可以作为考量因素。


  值得关注的是,这是全国省级高院中首次明文规定以确定数额作为判定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负债的情形。


  《通知》发布后,浙江省出现了多起20万元以下的夫妻一方婚内借贷被法院径自判决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例。甚至还出现了有小额借贷公司打出了夫妻一方婚内20万元借贷免抵押的广告。


  叶名怡认为,“20万元”数额标准设定过高,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7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56号),浙江省2017年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1099元,20万元数额抵得上一个收入中等的职工三年多的工资,这显然与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债务相矛盾。


  此外,依据“浙江高院通知”,20万元仅为“单笔举债或对同一债权人举债金额”的“推定共债标准”,倘若夫妻一方向多个债权人分别举债20万元,则另一方配偶可能遭受的“共债陷阱”很容易突破百万,这种可能性对于婚内任何一方都是不可测的巨大风险。


  叶名怡呼吁,大量的民间借贷债务由于满足了该数额标准而被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种局面应当尽快扭转”。他建议,应将借贷、担保排除在家事代理范围之外,“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可以采用列举法,如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日用品购买、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赡养、文化消费等。


  不知情配偶易“被负债 ”


  “共同生产经营”标准待明确


  除“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范围未明确外,二审稿对债务举证责任的承担也未作规定。


  在游植龙看来,举证责任分担“尤为重要”,在双方都难以举证的情况下,谁负举证责任,谁就可能承担不利的后果。按照解释的逻辑,“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可以直接认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法官的认定,也应当在当事人举证的基础上,才能进行准确的判断。


  他举例称,如果丈夫对外举债5000元用于赌债,债权人和丈夫一方都一口咬定说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妻子说没有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借款数额不大,法官可能会直接认定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而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为此,他建议,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由于债权人或丈夫主张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那么应当由债权人或丈夫负举证责任。


  南都记者关注到,对于何为“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较大争议。甚至出现“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导致不知情配偶被负债的情形。


  “‘共同生产经营’标准亟待明确,但立法难度比较大。”叶名怡建议,实践中可以考虑将夫妻共同投资,或者一方投资,另一方担任董监高、合伙人的情况明确为共同生产经营。但另一方仅仅是雇员,或两人都是某公司小股东,则不符合共同生产经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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