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建议明确不规范接种的惩罚性赔偿标准
东方财富资讯君
2019-06-27 02: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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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一段时间以来,以长春长生疫苗为代表的一系列疫苗事件,暴露出疫苗安全体系存在漏洞,也折射出疫苗生产、流通、接种等方面制度的缺陷。


  因此,从制度层面构建更加有效的现代疫苗安全体系,尽快制定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已成为业界共识和人民群众的迫切需求。


  6月2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疫苗管理法草案。对于草案三审稿,多位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赞成本次会议审议修改后提请表决通过。


  规范疫苗接种基层管理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张斌表示,由于产业特征和监管模式等原因,世界各个国家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疫苗管理法,可以说我国是全球首个提出疫苗管理法的国家。从这个意义讲,出台疫苗管理法具有开创性价值。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东明表示,疫苗管理法草案经过常委会两次会议的审议,充分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增强了制度规范的针对性和操作性,特别是补充规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刑罚力度,提高了罚款的额度,增加了处罚的种类,体现了依法严管。他认为这部法律草案已经比较成熟,赞成本次会议审议修改后提请表决通过。


  杨志今委员也表示,疫苗管理法草案经过两次审议后,有关部门作了认真的修改,目前的草案更加全面具体,具有可操作性,有利于建立系统的全链条的疫苗管理制度。


  王东明强调,希望有关部门严格执法,依法严查严惩疫苗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规范疫苗接种的基层管理环节,推动法律在基层落地实施。


  这也将有助于解决此前出现的问题。王东明指出,这几年疫苗出现的问题,主要是在执法不严和基层乱象丛生两方面。希望这部法律出台以后,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规范好基层管理环节。


  王东明还表示,希望抓紧完善有关配套措施。这部法律有的是原则性的规定,但是提出了要求,比如根据第55条规定,要尽快落实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国务院要抓紧明确补偿目录范围、标准、程序,督促各地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保障补偿费用落实到位。


  建议重视疫苗配送环节问题


  在认可疫苗管理法草案已相对成熟的同时,也有委员对部分条款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针对草案第94条中规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因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杨志今委员表示,第94条对问题疫苗造成损害、不规范接种造成损害两种情况提出赔偿责任。违法成本过低是知法犯法的根源之一。应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的成本,受种者及其亲属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建议进一步明确赔偿标准。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曹建明则表示,规定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的赔偿责任的同时,建议重视因疫苗配送单位或其工作人员的过错而导致的赔偿问题,并进一步区分单位过错和工作人员过错的责任。建议修改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配送单位或其工作人员因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规则、接种方案或者疫苗存储、运输管理规范,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孙建国委员对草案三审稿第45条提出了修改意见。第45条规定,医疗卫生人员实施接种,应当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现场留观等注意事项,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情况。


  对于上述条款,孙建国认为,“告知”还不够,应该为“说明”,因为“告知”不见得患者能听明白,建议修改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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