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农业农村部点名!海印股份投资“非洲猪瘟”疫苗事件再发酵
东方财富资讯君
2019-06-25 18:4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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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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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印股份投资今珠公司“非洲猪瘟”疫苗事件仍在持续发酵。继收到证监会广东证监局警示函后,6月25日,农业农村部官网发文,点名批评“今珠多糖注射液”,要求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认真吸取某省农业农村厅在“今珠多糖注射液”事件中的教训。


  农业农村部要求吸取“今珠多糖注射液”事件教训


  6月25日,农业农村部官网发文指出,非洲猪瘟是世界养猪业的“头号杀手”,对中国生猪产业构成了严重威胁。目前中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和生猪生产恢复正处在不进则退的关键时期,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和生猪生产恢复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不折不扣地落实中央有关非洲猪瘟防控措施,心无旁骛压实防控责任,强化措施落实,千方百计加快生猪生产恢复,保障市场供应稳定。


  农业农村部表示,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认真吸取某省农业农村厅在“今珠多糖注射液”事件中的教训,不得以复养、试用、临床试验等任何名义,组织生产使用未经注册、无生产许可证、无批准文号的兽药产品,干扰非洲猪瘟防控工作。


  农业农村部指出,要进一步加强学习,熟悉并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兽药行业管理法规及规章规定,明晰职权和管理责任,坚持依法行政、履职尽责,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避免草率行事和乱作为给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造成不利影响。


  农业农村部强调,任何单位开展非洲猪瘟防治新兽药产品研发,都应严格遵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研究活动。在新兽药实验室研究阶段,如拟用非洲猪瘟活病毒开展研究,应在实验开始前按照规定向农业农村部提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和研制新兽药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审批,获得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关实验活动。


  而完成实验室阶段研究拟开展临床试验,属于疫苗的,研制单位应向农业农村部提出新兽用生物制品临床试验审批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开展临床试验;属于中药和化学药品的,研制单位应向省级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备案材料,备案后方可开展临床试验。临床试验活动要遵守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兽药GCP)有关规定,临床试验用样品应由具备条件的中间试制单位生产,且样品质量合格。临床试验完成后,研制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农业农村部提出新兽药注册和产品批准文号申请。涉及转基因的,研制单位还应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向农业农村部提出转基因安全评价申请。


  农业农村部要求,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培训,对辖区内非洲猪瘟防治新兽药研发单位开展法规宣传培训,确保其了解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督促其依法依规开展研究活动。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如发现未获得相应行政许可擅自开展非洲猪瘟病毒实验活动、未获得相应行政许可或者未经备案擅自开展临床试验的,依法予以严肃查处,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农业农村部强调,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展有关信息和舆情监测,加强对有关科研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确保有关单位和个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公布研究进展和成果,避免夸大宣传和恶意炒作。要坚决防止连证券交易机构都能提出质疑的虚假信息,畜牧兽医部门却草率予以认可的事情再次发生。对缺乏科学依据夸大宣传炒作、发布不实信息干扰非洲猪瘟防控大局的,各地要及时予以纠正,对涉嫌违法违规的,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海印股份曾宣布收购投资“非洲猪瘟”疫苗


  南都记者注意到,上市公司海印股份是“今珠多糖注射液”事件背后重要推手。


  今年6月12日,海印股份发布关于签署《合作合同》的公告称,拟与今珠公司签署《合作合同》(即54号公告)。基于许启太教授及其研究团队对“非洲猪瘟”的预防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并拥有相关专利技术,公司拟与该研究团队合作,投资天然药物领域,支持“非洲猪瘟”的防治工作。


  海印股份称,在合同签订后,其拟根据合同约定为许启太教授及其研究团队提供10000万元人民币作为履约保证金,为“非洲猪瘟”防治疫苗的投产做准备。在2020年6月30日前,海印股份有权通过现金支付及非公开发行股份等方式收购今珠公司30%的股权。


  其中,协议主要内容中介绍,乙方许启太教授及其团队成功研制了今珠多糖注射液并拥有专利权(含专利申请权),可以实现对非洲猪瘟不低于92%有效率的预防;许启太教授是今珠多糖注射液的专利权人之一,该专利权用于生产非洲猪瘟病毒感染预防注射剂。


  值得关注的是,54号公告一出,今珠多糖注射液迅速走红,且引来资本的迅速关注。6月12日,海印股份一字涨停;6月13日,海印股份股价以6%的涨幅收盘。


  不过,在引资本关注的同时,海印股份也收到了深交所的关注函。6月13日,深交所指出,今珠多糖注射液专利是否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在案,今珠公司开展非洲猪瘟病毒实验活动是否获得相应行政许可,是否符合开展相关实验活动的条件,以及海印股份关于今珠多糖注射液的相关表述是否真实、准确,是否涉嫌虚假陈述或误导性陈述等核心问题。


  同日,对于该事件,农业农村部官网发布消息表示,截至目前,农业农村部尚未受理过任何针对非洲猪瘟病毒的预防治疗药物或疫苗,所谓“可以防治非洲猪瘟的今珠多糖注射液”,没有申请兽药注册,有关企业更未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


  农业农村部称,按照《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完成新兽药(中兽药、化学药品)实验室阶段研究,拟开展临床试验的,其研制单位必须向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备案材料进行备案。在没有使用非洲猪瘟病毒开展动物实验数据的情况下,报道所称“今珠多糖可有效防治非洲猪瘟”缺乏科学依据。


  此后,6月17日,海印股份发布关于签署《合作合同》的进展公告,称今珠多糖注射液疫苗为兽用制剂,“疫苗”一词为公告笔误,其已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的指引要求,将合同的主要条款等进行了真实、准确的披露。


  6月22日,海印股份回复深交所关注函称,其此前公告中计划合作的今珠多糖注射液并非疫苗,该注射剂6月19日才申请专利,但专利能否取得未定。至于此前公告中所称的该注射液“可以实现对非洲猪瘟不低于92%有效率的预防”说法,其数据基于一条海外口服疫苗实验的新闻,而今珠多糖注射液的实验是在健康生猪上进行。


  广东监管局出具警示函


  6月25日,海印股份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其中指出,海印股份存在对许启太及其研究团队拥有相关专利技术的披露不准确、对今珠多糖注射液属于疫苗的披露不准确、对支付履约保证金情况的披露不准确、未披露《合作合同》重要条款、对今珠公司股权结构的拔露前后矛盾、对今珠多糖注射液预防有效率的披露缺乏相关依据、对今珠公司未来业绩预测和生产基地建设等情况的披露缺乏相关依据等7大问题。


  具体包括:海印股份于2019年6月11日签署了《合作合同》,而海印股份于2019年6月6日向今珠公司支付了2000万元履约保证金,即支付履约保证金的时间早于《合作合同》签订,但54号公告披露“在合同签订后,公司拟根据合同约定为许启太教授及其研究团队提供10000万元人民币作为履约保证金”,与实际情况不符。


  同时,海印股份于2019年6月17日发布的《关于签署的进展公告》披露,今珠多糖注射液为兽用制剂,并非疫苗,和54号公告中披露其“为‘非洲猪瘟’防治疫苗的投产做准备”,与实际情况不符等。


  对此,证监会广东监管局指出,海印股份的前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等规定。其中,海印股份董事长邵建明,董事、总经理邵建佳,董事会秘书潘尉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十二条等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陈文胜,独立董事李峻峰、朱为绎、慕丽娜,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另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决定对海印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指出海印股份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证监会广东监管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6月25日午间,海印股份再次发布公告称,董事会临时会议决定取消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海印股份称,经综合考虑各方因素,董事会决定取消原定于2019年6月27日召开的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待相关结果经官方严格核查公布后再另行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及股权登记日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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