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层维稳非银同业风险:头部券商化身“稳定器”
东方财富资讯君
2019-06-18 04:3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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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会议形成了支持头部券商债务融资,并向市场其他非银机构提供流动性支持等意见。

  面对某城商行被接管引发的同业信用分化现象,监管层正在出手维稳。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多位券商人士处获悉,监管层6月16日召集部分头部券商对防范化解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进行座谈与商讨,形成了支持头部券商债务融资,并向市场其他非银机构提供流动性支持等相关意见。

  一位接近监管层的券商人士透露,上述会议提出,头部券商应理性、客观地为交易对手方进行风险定价,不建议对逆回购等业务采取“一刀切”暂停措施,并对中小券商、公募基金提供一定的流动性支持。

  为让头部券商承担起稳定非银同业机构风险的责任,上述会议提出将适时扩大对头部券商融资的定向支持,例如对上述头部券商的金融债发行进行松绑,同时相应提高短期融资券的发行规模。

  但有接近会议的券商人士表示,根据会议要求,头部券商需按市场化原则,在对风险进行实质性判断的基础上提供流动性支持,不可不加区分地为高风险机构授信。

  非银“稳定器”浮水

  针对近来部分中小银行的同业风险,央行采取了存单增信等方式提供流动性支持;而面对非银机构遭遇的信用下沉,头部券商似乎成为了监管层间接防范化解其中风险的“稳定器”。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多家券商获悉,监管层6月16日下午召集7家头部券商、2家公募机构座谈商讨有关防范化解非银机构同业风险等事宜。

  记者从一位接近监管层的券商人士获悉,监管层对与会券商提出,不应对逆回购融资业务采取“一刀切”等措施,应当客观、理性地结合交易对手方信用资质和质押担保品的质量进行风险定价。

  记者同时获悉,上述会议提出,与会机构在条件允许时应适当地对中小券商、公募基金提供流动性支持,并制定专门联系人逐日向监管层上报当日的支持明细。

  同时,为了提高头部券商的维稳能力,会议提出将对头部券商的发债融资提供定向支持,一方面对券商发行金融债进行适当松绑,同时通过合理减记来适当提高短期融资券的发行规模。

  根据2005年下发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所列明的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

  “这里的‘其他金融机构’,为券商发行金融债券进行了制度留口,不排除一些头部券商接下来有机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金融债。”一家大型券商固收分析师指出,“因为金融债不受不超过40%净资本的天花板约束,因此有更大的扩大空间,同时可以一次申请、分批次发行。”

  “一些头部券商如果通过同业拆出资金提供了流动性支持,这些操作可能会按照一些指标进行扣除,进而提升其短期融资券的发行规模。”上述接近监管层的券商人士透露,“同时一些商业银行可能也会对头部券商的发债提供支持。”

  在分析人士看来,针对非银机构可能出现的风险连锁反应,监管层和市场机构目前形成了以头部券商为稳定器的风险防范化解路径。

  “非银机构的信用问题是长久以来的分业监管导致的,银行类机构和非银机构中间仿佛也存在一条信用屏障,因为央行能够为银行类机构提供增信,但这种方法显然不能复制到非银机构上。”北京一家中型券商非银金融分析师表示,“所以采用银行间支持头部券商,头部券商再为其他非银机构提供流动性支持的这种方法,相当于让头部券商成为银行系统和非银系统的连通器和稳定器,进而舒缓这种信用分层状态。”

  市场化方式应对

  头部券商的流动性支持,虽然有望平抑同业市场对非银机构的短期惶恐,但一位接近上述会议的券商人士表示,对于同业间高风险机构的出清不会就此停止。

  “流动性支持措施是为了维护债券市场健康平稳运行,并不是一种对高风险机构的救济制度。”上述券商人士表示。

  “虽然要维护市场稳定,但并不代表监管层要不加区分地保护所有机构,否则会产生道德风险。”该人士进一步表示,“一些中小机构和产品户杠杆、风险过高,本身结构就存在问题,这一次非银风险的暴露也是一次市场出清。”

  另据记者获悉,一位监管层领导也在上述会议中强调,相关措施的目的不是保护高风险机构,而是通过阻断风险传递来保护市场;同业市场的信用收缩趋势难以避免,但这一过程应当稳步有序推进,而不能因为过于剧烈的变化而导致市场出现次生风险。

  上述会议同时提出,化解风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逆回购融资等操作,仍然要坚持市场化原则,对质押品状况进行实质性的风险判断,避免出现为过高风险债券提供融资的情形。

  事实上,监管层也在为市场化的风险处置提供更多选择——6月17日上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同业拆借回购违约处置实施细则》提出一旦发生回购违约,作为逆回购方的资金融出机构可以通过匿名拍卖等市场化机制进行违约处置,几乎是同一时间,中债登也发布了《中央结算公司担保品违约处置业务指引(试行)》。

  根据规定,逆回购方在交易对手方违约后可依照相关程序对所持有的债券标的进行匿名拍卖处置,起拍价则确定为债券市场价格或交易中心估值价格的8折。

  在分析人士看来,这将进一步引导同业市场的回购业务依照担保品进行定价,而摆脱对交易对手方的持牌机构信仰,促进同业回购风险定价回归正常轨道,而这也是将避免当前的信用分化对部分非银机构产生错杀。

  “如果质押的债券本身是利率债或高质量信用债,则很容易通过拍卖的方式获得流动性,这也增强了市场通过认债券而非认机构的方式来做逆回购,这也进一步避免市场给非银机构贴上不被信任的标签等情形,有利于市场回归常态化运转。”一家汇金系券商固收分析师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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