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央行成立100亿元的存款保险基金
东方财富资讯君
2019-05-29 14: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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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第一财经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中国央行在5月24日成立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亿元人民币。信息显示,存款保险基金法人代表为黄晓龙。资料显示,黄晓龙为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副局长,毕业于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宏观经济学专业。

  新成立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进行股权、债权、基金等投资;依法管理存款保险基金有关资产;直接或者委托收购、经营、管理和处置资产;依法办理存款保险有关业务;资产评估;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其中特别指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不得发放贷款;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分析解读】

  详解!央行出资100亿成立存款保险基金公司 如何运作?

  工商注册信息显示,5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设立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存款保险基金公司”)。

  注册信息显示,存款保险基金公司注册资本100亿元,中国人民银行为唯一出资人。金融稳定局副局长黄晓龙担任法人、经理、执行董事,金融稳定局存款保险制度处处长欧阳昌民担任监事。经营范围为:进行股权、债权、基金等投资;已发管理存款保险基金有关资产,直接或者委托收购、经营、管理和处置资产;依法办理存款保险有关业务;资产评估;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至此,存款保险基金从由央行金融稳定局管理的“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正式成为独立法人机构。

  50万偿付限额并非一成不变

  存款保险制度于2015年5月1日正式实施。时任央行行长周小川曾介绍,存保制度在起步时的费率水平大概在万分之一到万分之二(0.01%-0.02%)。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这一费率处于国际较低水平。一方面是我国银行的倒闭风险较小,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减轻机构的运行成本。

  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年初披露,截至2018年末,全国4017家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规定办理了投保手续。2018年,存款保险基金专户共归集保费329.9亿元,利息收入11亿元。截至2018年12月31日,存款保险基金专户余额821.2亿元,未发生支出和使用。

  存款保险资金在正式成立法人机构前,暂由金融稳定局管理。“若保费设计合理,运转一段时间以后,就会有一定的积累,届时等条件成熟,就可以平稳过渡到独立机构。”周小川曾表示。在已经运转近四年之际,积累了800多亿元规模的存款保险基金,成立法人机构的条件已经成熟。

  近日,央行、银保监会联合接管某城商行引发市场广泛关注。央行、银保监会在答记者问中表示,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存款保险基金对个人储蓄存款本息全额保障,个人存取自由,没有任何变化。

  但这一事件也表明,个别银行业机构已经积累了较大风险。未来在个别高风险机构在退出市场时,如何保障存款人存款安全从构想到具备了实践的基础。

  《存款保险条例》明确,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这一偿付限额,目前可以为全部投保机构99.5%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护。不过50万元的限额也并非一成不变。《条例》明确,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存款保险的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现阶段统一的低费率模式未来也将视机构风险水平而实行差异化费率。中国国际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宗良早前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预计,存保制度运行初期会实行简单的差异化存保费率,今后逐步推行差异化费率。可能早期按照大类划分施行,如国有大行、股份行、城商行等分别适用不同费率标准。差异化费率有可能分步实施。最终各家银行机构的存保费率可能都不尽相同,以鼓励差异化经营,同时防范经营风险。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后,银行业间的整合及并购不可避免,有望催生行业投资机会。

  银行业并购、重组将增多

  鉴于存款保险基金尚未发生支出和使用,存款保险风险处置功能尚未能发挥。

  今年两会期间,多位来自央行系统的人大代表纷纷建议:进一步修订完善《存款保险条例》,尽快制定《存款保险法》。以促进金融体系正常的新陈代谢和解决系统重要性机构“大而不能倒”的问题,加快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金融机构有序处置机制。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行长白鹤祥指出,2015年出台的《存款保险条例》虽赋予了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职能,但却未明确风险处置的触发标准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金融机构接管和清算组织的职能,制约了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风险处置能力。

  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局长王景武也表示,应进一步丰富早期纠正措施。拟增加“限制分配红利或实施激励、限制股权投资或回购资本工具、限制资本性支出、停办高风险资产业务、限制增设新机构或开办新业务”等措施,避免问题投保机构股东“吃完股本”通过分配红利或者实施激励“吃存款”,在早期纠正期间及时进行瘦身自救,回归主营业务,限制杠杆业务扩张,有效降低风险敞口,避免损失扩大和风险传染。当投保机构资本充足率低于2%或者存在其他引发严重信用风险的情形时,立即触发处置程序。触发情形的投保机构要在90天内限期实施自救,避免出现拖延处置的倾向。

  受当前经济形势变化以及经营影响,个别中小银行机构风险上升。市场也预计,随着存款保险制度的完善,将为个别高风险机构退出市场奠定基础。

  不过,宗良表示,在存款保险制度后,更加系统、完善的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破产清算制度有望推出,与存款保险制度一起,为银行业机构风险处置提供统一规范的市场化处理模式。不过即便在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后,银行破产清算也是比较小概率的事件。因为其涉及到金融运行的稳定和广大存款者的利益。通过机构接管,进行并购、重组等方式处置出现风险的银行机构会是主流的做法,未来银行业的并购会增多。

  在今年4月份的中国普惠金融(浙江)高峰论坛上,中国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也指出,农村金融改革的一项重点是探索完善小法人的退出机制。他指出,近几年农商行和信用社两极分化,好的越好,差的高风险机构正在增加。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有生有死、有进有退的机制必须建立起来。不过不是通过简单的破产退出,而是要靠新的股东进来、靠其他好的机构兼并重组来实现,使农村金融机构有生机和活力。(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媒体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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