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万亿结构性存款“裸奔” 假结构莫成高息揽储后门
东方财富资讯君
2019-05-24 08: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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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京报

  “结构性存款”,也称“收益增值产品”,是运用利率、汇率产品与传统的存款业务相结合的一种创新存款,基于嵌入的衍生品工具,可划分为利率、汇率、商品、股票、信用等挂钩型产品,形成“低风险低收益+高风险高收益”的资产组合。但不少银行为了实现“高息揽储”,所发行的结构性存款实为“假结构性存款”,通过变相刚兑,已令结构性存款走调变味,蕴含较大风险。


  “假结构性存款”泛滥原因很多。近年来,商业银行同业空转、非标通道等业务受到严厉监管,尤其是理财新规发布后,商业银行负债经营受到较大约束。但监管部门一直没有将“结构性存款”纳入有效监管范围,也缺乏相应监管法规,导致结构性存款实际处于放任自流、野蛮无序的“裸奔”状态。


  结构性存款泛滥存在较大风险隐患。首先,会扰乱存款市场,不利于存款市场公平竞争,易诱发银行存款市场剧烈波动,加剧存款不稳定状态。“假结构性存款”还会打监管“擦边球”,挑战监管法规底线,加大金融监管成本。其次,提高商业银行融资成本,并将这种成本转嫁给实体企业,导致实体企业融资贵,进一步遏制实体经济的经营活力。第三,误导投资者,让投资者误以为银行存款产品都是保本、保收益、稳赚不赔的产品,降低民众对金融风险的警惕性。第四,消耗商业银行经营利润,加大商业银行经营压力,恶化银行业经营生态。


  加强结构性存款监管,将其纳入有效的法治监管轨道,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能确保存款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降低商业银行吸存成本,进而降低全社会资金成本,为实体企业破解“融资贵”顽症提供有效药方。另一方面,有利于督促商业银行节约经营成本,提高盈利能力,为防范化解商业银行经营风险营造有利环境。


  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已到严厉监管的时候。最近,银保监会首次提出要排查结构性存款,可谓一针见血。但要根除“假结构性存款”,仍需做好三项工作。


  一是完善相关监管法规,将结构性存款纳入法治监管轨道,增强监管威慑力。制订专门的监管办法,对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的范畴、开展规模、开展标的和方式,以及相关信息的披露做出明确规定,提高结构性存款的信息透明度,增强监管的灵敏性、及时性和准确性,消除监管与法治缺位现象。


  二是及时开展专项整治,将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全部纳入有效监管范围,消除监管真空。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加大处罚力度。“假结构性存款”一经查实,实行经济、行政双重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及时引导,消除存款竞争上的本位主义思想,净化存款竞争环境,让结构性存款回归本源,走上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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