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东方财富资讯君
2019-05-22 13: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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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2019年5月20日,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电气”或“本公司”)收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省高院”)民事判决书【(2018)琼民初69号】。自2018年11月30日海南省高院立案受理原告阜新封闭母线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阜新母线”)与被告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与本公司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以下简称“沈阳高开”)、东北电气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后,海南省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21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被告沈阳高开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一审)现已审理终结。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诉讼当事人

  原告:阜新母线,住所: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四合镇河西村玉龙路369号,法定代表人:苏伟国,职务:董事长。

  被告一:沈阳高开,住所:沈阳市大东区沈铁路39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二:东北电气,住所:海南省海口市南海大道266号海口国家高新区创业孵化中心A楼5层A1-1077室,法定代表人:李铁,职务:董事长。

   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隔离开关有限公司(原沈阳新泰高压电气有限公司)74.4%的股权转让款1600万美元及自股权转让之日至起诉之日的利息。

  2、请求被告二对被告一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与理由

  在2008年9月22日之前原告阜新母线持有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隔离开关有限公司(原沈阳新泰高压电气有限公司)74.4%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因本公司履行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9月5日对国家开发银行诉讼案的(2008)民二终字第23号终审判决书,经本公司协调全资子公司阜新母线,阜新母线向沈阳高开无偿返还标的股权,并按照公司注册地工商部门要求于2008年9月22日完成股权变更登记。由此,阜新母线持有的标的股权已经无偿返还沈阳高开,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31日作出的(2017)最高法执复27号执行裁定书“经东北电气协调无偿返还案涉股权的事实不能认定”。在民事起诉状中,原告认为,被告一未支付1600万美元股权转让款构成违约。阜新母线遂向上述两家被告提出返还标的股权转让款的诉讼申请。

  上述国家开发银行诉讼案的法院判决和执行的信息披露情况,以及本案前期的基本情况和信息披露情况,详见本公司于2018年6月20日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50)、于2019年1月7日披露的《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9-001)、于2019年4月26日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0),以及本公司前期披露的相关临时公告和定期报告。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海南省高院民事判决书【(2018)琼民初69号】判决如下:

   被告沈阳高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阜新母线支付股权转让款11,112.16万元人民币(2008年人民币兑美元平均汇率为6.9451,1600万美元相当于11,112.16万元人民币)及其利息(利息从2008年10月23日起至2018年11月23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驳回原告阜新母线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6,864元(原告阜新母线已预交),由被告沈阳高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海南省高院递交上诉状。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附属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负面影响

  根据一审判决书,东北电气不承担连带责任,无需计提预计负债;因一审判决不是终审判决,阜新母线目前无需确认收益,法院的判决结果对本公司合并层面的当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不存在负面影响。

  六、备查文档

  海南省高院民事判决书【(2018)琼民初69号】

  特此公告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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