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江苏国信资讯
2019-05-17 08:3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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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江苏国信 公告编号:2019-024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5月16日(星期四)下午14:30开始,会期半天。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5月15日至2019年5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16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15日15:00-2019年5月1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南京国信大酒店三楼神州厅

  3。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书面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浦宝英女士

  6。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3,280,949,47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6.8417%。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3,266,868,50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6.469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4,080,96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727%。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6人,代表股份数111,513,18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516%。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朱春雨律师和张楚婷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并通过了《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票3,280,945,07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99%;反对票4,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1%;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2、审议并通过了《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票3,280,945,07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99%;反对票4,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1%;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3、审议并通过了《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赞成票3,280,945,07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99%;反对票4,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1%;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赞成票111,508,7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1%;反对票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并通过了《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票3,280,945,07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99%;反对票4,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1%;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5、审议并通过了《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3,280,943,47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98%;反对票6,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2%;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赞成票111,507,1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6%;反对票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19年度新增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因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江苏舜天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在表决时予以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749,488,783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实际有表决权股份数为531,460,688股。

  表决结果:赞成票531,456,28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92%;反对票4,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8%;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赞成票111,508,7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1%;反对票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3,279,016,2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411%;反对票4,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1%;弃权票1,928,81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58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赞成票109,579,9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664%;反对票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弃权票1,928,8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97%。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向本次股东大会作了2018年度述职报告。公司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全文已于 2019年4月20日刊登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朱春雨律师和张楚婷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目录

  1、经出席现场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5月17日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江苏国信公告编号:2019-025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控股子公司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信托”)作为“贤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信托贷款单一资金信托”(以下简称“单一信托”)项下受托人,根据单一信托项下委托人/受益人的指令,就单一信托项下借款人违约引起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贤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贤丰集团”或“借款人”)等六名被告。2019年5月15日,江苏信托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编号为(2019)苏民初28号的《案件受理通知及合议庭成员告知书》。

  本次诉讼涉及的单一信托项目系江苏信托管理的事务管理类信托。根据有关信托文件约定,江苏信托不承担信托财产投资的实际损失,该投资损失风险由委托人/受益人自担。就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江苏信托不承担任何诉讼风险,无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预计负债,故预计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及后期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信托作为“贤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信托贷款单一资金信托”项下受托人,根据该单一信托项下委托人/受益人的指令,就单一信托项下借款人违约引起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5月15日,江苏信托收到法院出具的《案件受理通知及合议庭成员告知书》。

  二、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

  原告: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长江路2号22-26层

  法定代表人:胡军

  被告一: 贤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元美路22号黄金花园丰硕广场办公2111号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谢海滔

  被告二: 珠海贤丰粤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贤丰粤富”)

  住所地: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20422

  执行事务合伙人:贤丰德信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三: 广东贤丰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贤丰”)

  住所地: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元美路22号黄金花园丰硕广场办公2111号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谢海滔

  被告四: 谢松锋,男,1979年2月23日生

  住所地: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新世界花园海棠路20号3楼

  被告五: 谢海滔,男,1985年6月7日生

  住所地: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蛤地路18号御花苑天珑湾20栋1单元803房

  被告六: 陆珊珊,女,1988年9月23日生

  住所地: 广东省连平县元善镇城南居委会群新一街14号

  受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宁海路75号

  (二)诉讼请求

  1、判定贤丰集团归还江苏信托贷款本金人民币1,600,000,000元及利息27,066,666.67元、罚息2,320,000元、复利117,740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9年4月9日,剩余罚息、复利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判令贤丰集团支付江苏信托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600万元。

  3、判令江苏信托对贤丰粤富提供的质押物广东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50,000万股股权经折价、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判令广东贤丰、谢松锋、谢海滔、陆珊珊对贤丰集团上述全部债务向江苏信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由六名被告承担。

  (三)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2017年2月17日,江苏信托与贤丰集团签订的《贤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信托贷款单一资金信托贷款合同》(以下简称“《贷款合同》”、“主合同”),《贷款合同》约定:江苏信托向贤丰集团发放贷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合同项下贷款期限为60个月,自2017年2月23日至2022年2月22日止。第一期信托贷款时间为2017年2月23日,金额为160,000万元人民币。贷款按日计息,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度月末的第20日及还款日。江苏信托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特定情况下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贤丰集团提前偿还贷款本息;合同中除特别指明外,凡由江苏信托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贤丰集团应于江苏信托确定的提前还款日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并支付全部利息。此时,就尚未归还的贷款本金,贤丰集团应支付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完全贷款期限计算。

  同日,广东贤丰、谢松锋、谢海滔、陆珊珊分别与江苏信托签订《保证合同》,为本次信托贷款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包括但不限于逾期利息、罚息、复利等)、违约金赔偿金和江苏信托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保险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债务本金数额为人民币贰拾亿元整,利息(包括但不限于逾期利息、罚息、复利等)等按主合同的约定计算。

  2017年2月23日,贤丰粤富与江苏信托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其为本次信托贷款提供所持广东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5.625%股权(25亿股)质押担保,并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股权质押担保范围为贤丰集团在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当日,江苏信托向贤丰集团发放160,000万元贷款。

  根据《贷款合同》约定,贤丰集团应于2019年3月20日支付季度利息,但其未能按期支付。此外,贤丰集团持有的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5,915.2万股和贤丰粤富持有的广东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5.625%(25亿股)均被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根据《贷款合同》约定,江苏信托向贤丰集团发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宣布《贷款合同》项下贷款于2019年4月4日全部提前到期,并按《贷款合同》约定计收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9年4月9日,贤丰集团应还贷款本金人民币1,600,000,000元及利息27,066,666.67元、罚息2,320,000元、复利117,740元。江苏信托为催收贷款本息而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并支付律师费1600万元。

  综上,贤丰集团存在严重违约行为,江苏信托为维护合法权益,提起本诉讼。

  三、判决和裁决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涉及的单一信托项目系江苏信托管理的事务管理类信托,根据有关信托文件约定,江苏信托不承担信托财产投资的实际损失,该投资损失风险由委托人/受益人自担。就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江苏信托不承担任何诉讼风险,无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预计负债,故预计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及后期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我们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如有相关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

  特此公告。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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