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欺诈发行民事赔偿全国第一案开庭!16名投资者诉五洋公司 涉案金额超2200万!
东方财富资讯君
2019-05-15 1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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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孙宪超

  杭州中院的微信公众号显示,2019年5月14日下午,杭州中院开庭审理了16件债券持有人起诉五洋公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洋公司)等被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


  截至目前,杭州中院共受理该系列案件104件,此为公司债券欺诈发行民事赔偿全国第一案,本次庭审涉及首批16名原告,涉案金额超过2200万。


  “16位投资者诉五洋公司、陈志樟、德邦证券、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等六被告因五洋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第二期)之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六案,法院采取合并审理、分开判决的模式。”据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介绍,2019年5月13日下午二点四十五分开始的庭审,主要进行双方的证据交换与质证。2019年5月14日下午二点半开始的庭审,主要进行双方的法庭辩论。


  宋一欣说,由于五洋公司发布五洋债无法按时兑付本息的公告,引爆了五洋债违约事件,这是让资本市场广泛关注的中国债券市场首例欺诈发行案,也是非上市公司之上市债券欺诈发行-违约案首案,该案则直接催生出五洋公司破产重整案,投资者诉五洋公司、陈志樟、德邦证券、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诸案。


  欺诈发行债券领罚单


  回溯前情,2017年8月11日,五洋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2018年7月10日,五洋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认定,五洋公司存在:


  (1)以编制2012-2014年度虚假财务报表等申报文件,骗取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核准;


  (2)以2013-2014年度虚假财务文件发行债券,致使非公开发行公司债披露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3)未按规定披露2016年年报与变更中介机构信息。


  五洋公司通过粉饰报表的财务手段,将公司包装成优良资产,制作虚假申报材料骗取发行公募债,并且存在在私募债发行过程中向投资者披露虚假信息、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等违法行为,涉案金额巨大、手段恶劣,造成了所发行债券无法兑付的严重后果。对此,中国证监会作出对五洋公司及其董事长陈志樟等相关责任人处以共计4140万元罚款,并对陈志樟采取罚款、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终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董监高职务的处罚。


  五洋债的发行人是五洋公司,五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陈志樟,主承销商与受托管理人是德邦证券,发行人审计机构是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发行人律师机构是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是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宋一欣介绍说,2018年9月7日,德邦证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调查通知书的公告》,目前该案仍在审理中。在庭审中,德邦证券诉讼代理人当庭承认,德邦证券已于2019年1月2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但这份尚未生效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文件并不像其他上市公司那样,德邦证券并未在网上公开。


  2019年1月22日,中国证监会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中国证监会认定,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为五洋公司用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2012年至2014年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审计报告,五洋公司在编制2012年至2014年年度财务报表时,违反会计准则,通过将所承接工程项目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对抵”的方式,同时虚减企业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导致2012年至2014年年度虚增净利润分别不少于3052.27万元、6492.71万元和1.55亿元。五洋公司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对抵”的处理对其财务报表相关科目的影响金额远远超出了大信会计师事务所2013年及2014年财务报表整体层面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而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在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加以验证的前提下,即认可了五洋公司关于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对抵”的账务处理。


  2018年8月,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发布消息,给予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严重警告处分,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暂停债务融资工具市场相关业务一年。接着,北京证监局责令大公国际限期一年的整改处分。


  适格投资者仍可索赔


  据宋一欣介绍,在2019年5月13日下午的证据交换与质证中,原告方出庭人员为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欣等二名诉讼代理人,被告方出庭人员有十一名诉讼代理人。原被告各方先后提供了共约50余份证据进行了质证,其中,被告陈志樟没有提供证据。


  同时,原被告各方向法庭提出众多的调查请求,其中,原告要求法院向证监会调取对德邦证券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请求、原告要求调查五洋公司募集资金被挪用及归还细节的请求、被告要求法院延期审理该诸案的请求、被告要求法院中止审理该诸案的请求,均为法院不予允准,同时,被告要求关于向中登公司调取原告交易数据的请求,法庭尚在合议中。另外,该诸案的举证期限尚未结朿,这意味着今后可能会有再次补充庭审。


  在2019年5月14日下午的法庭辩论中,原告方出庭人员为宋—欣等二名诉讼代理人以及二名原告投资者,被告方出庭人员有十二名诉讼代理人,部分投资者、浙江证监局等机构工作人员旁听了本次庭审。


  宋一欣代表投资者提出的诉讼请求为:要求五洋公司、陈志樟、德邦证券原告所购债券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宋一欣还代表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关于向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浙江证监局询问对德邦证券行政处罚进展情况的调查令的申请》和《关于向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浙江证监局调阅五洋公司募集资金流向、归还情况调查令的申请》。


  杭州中院的微信公众号显示,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就“受理条件、因果关系、责任承担、损失计算”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因虚假陈述等证券欺诈行为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和利息损失等。”宋一欣认为,可诉的、可维权的五洋债虚假陈述赔偿案中的适格原告应为:购买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第二期)并于2017年8月11日时仍持该债劵,无论行使回售选择权与否的因五洋公司违约而权益受损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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