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锦秋:中小股东的权利岂容傲慢践踏
东方财富资讯君
2019-05-15 04:5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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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5月13日,有中小投资者发帖表示,当天下午迈瑞医疗董秘发表了不合适言论:“你们散户,今天有好多股东,只有100股,也来参加股东大会,不知是何居心。”5月14日,迈瑞医疗董秘就前一天股东大会现场的一些不当言论向股东表示歉意。

  在笔者看来,董秘在股东大会上的言论,凸显其对中小股东的傲慢与蔑视,没有在心目中真正树立股东平等的基本理念。虽然发了道歉信,或许还不能说明他对此问题就有正确认识。

  另外,投服中心持有每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也只有100股,在参加一些上市公司投资者说明会时,也有上市公司高管说“100股起什么哄,有什么权利”?这些都显示出上市公司董监高对股东平等缺乏正确认识的问题还比较普遍。

  所谓股东平等,是指所有股东的法律人格平等,股东按持股比例享受平等待遇,股东之间不得实行不公平待遇,反对以强凌弱,对此《公司法》表述为“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具体来讲,股东权利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自益权是股东为实现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包括红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自益权由股东按其持股比例来行使。共益权是股东以个人利益为目的兼为公司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包括对公司事务的参与管理权和对公司机关行为的监督权,如出席股东会权、表决权、请求法院宣告股东会决议无效权、查阅公司文件请求权、问询权等。按股东平等原则,所有股东享有的共益权应该是相同的,即便股东持有100股、甚至只持有1股,他也是股东,也有权参加股东大会,有权问询董监高,有权监督公司行为。

  迈瑞医疗股东大会存在的问题,或许还不仅是董秘言论不当问题,根据上述中小投资者反映,还可能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按股东大会通知原本要听取2018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但现场独立董事并未述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28条规定,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每名独立董事应作述职报告。迈瑞医疗年度股东大会缺失这个流程,这明显不符合规则。

  二是主持会议的副总经理与中小股东交流,多次遭到董秘的阻挠,并提前终止了沟通交流。上述《规则》第29条规定,董监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这显然是董监高的一种义务,而董秘却阻挠副总经理与投资者交流沟通,不仅自己没有履行应尽义务、还阻挠其他董监高履行义务,是错上加错。而当天董事长等关键高层也没参加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想要了解、探讨上市公司的核心发展战略思想,也就没有更好的沟通对象。

  上述迈瑞医疗中小投资者质疑这次股东大会的有效性与合法性。在笔者看来,由于独立董事未按流程述职,最起码在股东大会程序方面存在瑕疵,由此股东大会的合法性就可能存疑。

  股东大会程序必须清清楚楚,该有的法律流程一步都不能少,只有确保股东大会程序正义,遵循科学、合理、完善的议事程序和规则,才可能有股东大会的“结果正义”。否则,稀里糊涂、程序存在瑕疵的股东大会所产生的决议就可能不合法。

  长期以来,中小投资者似乎处于低人一等的地位,本应拥有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权利被虚置或遭无情漠视,使得中小投资者往往处于信息弱势地位,同时也导致上市公司形成大股东控制局面、公司治理存在严重缺陷,大股东侵犯中小股东利益的事情屡见不鲜。

  中小投资者在A股市场占有较大比例,中小投资者屡屡利益受损,或遭无视,必然会严重打击他们对A股的信心,资本就可能从A股市场逐渐流出,将来上市公司想融资也可能没有实施对象。可以说保护中小投资者,就是保护资本市场,对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所有股东一视同仁,确保所有股东的法律人格平等,这是维护中小投资者对A股信心的内在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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