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MSCI中国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东方财富资讯君
2019-04-25 15:5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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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银华MSCI中国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银华MSCI中国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书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保证本公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刊登在2018年12月27日《证券时报》的《银华MSCI中国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银华MSCI中国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类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4、基金场内简称:银华MSCI

  5、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12380

  6、申购、赎回代码:512381

  7、标的指数简称:MSCI中国A股人民币指数

  8、标的指数代码:718711

  9、基金份额总额:截至2019年4月23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为2,058,805,582.00份

  10、基金份额净值:截至2019年4月23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49元

  11、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2,058,805,582.00份

  12、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13、上市交易日期:2019年4月30日

  14、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5、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6、上市推荐人: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17、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18、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若有新增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办券商或上述代理券商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三、基金份额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机构和注册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1209号

  2、基金合同生效日:2019年3月19日

  3、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4、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5、本基金发售日期:2019年1月2日至2019年3月11日。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3种方式。其中,网上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19年3月7日至2019年3月11日,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网下股票认购的日期为2019年1月2日至2019年3月11日。

  6、发售价格:1.00元人民币

  7、份额发售方式: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

  8、发售机构

  (1)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五矿证券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网上现金认购业务。

  (2)网下现金发售机构: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验资机构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此次募集扣除认购费后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不含利息)为2,058,805,582.00元人民币(含所募集股票市值),认购款项在本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0.00元人民币。

  上述有效净认购资金及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已于2019年3月15日全额划入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15710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本次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2,058,805,582.00份,已全部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

  10、基金备案情况

  本基金募集备案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银华MSCI中国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银华MSCI中国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于2019年3月15日验资完毕,2019年3月15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9年3月19日获得书面确认,本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11、基金合同生效日:2019年3月19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2,058,805,582.00份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本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9]62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9年4月30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4、基金场内简称:银华MSCI

  5、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12380

  6、基金申购、赎回代码:512381

  7、本次上市交易份额:2,058,805,582.00份

  8、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9、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将经过基金托管人复核的基金资产净值传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于次日进行揭示。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一)基金份额持有情况

  截至2019年4月23日,本基金持有人户数为15710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31,050.64份。

  截至2019年4月23日,基金份额合计为2,058,805,582.00份,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641,262,100.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31.15%;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417,543,482.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68.85%。(二)基金份额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截至2019年4月23日,本次上市交易的银华MSCI中国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编制。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占场内总份额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基本信息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总经理:王立新

  设立日期:2001年5月28日

  注册资本:2.222亿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09283569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股东及其出资比例:

  

  联系人:冯晶

  电话:010-58163000

  传真:010-58163090

  2、经营概况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28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基金字[2001]7号文)设立的全国性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为2.222亿元人民币。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名称已于2016年8月9日起变更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四个专业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4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一部、投资管理二部、投资管理三部、量化投资部、境外投资部、养老金投资部、FOF投资管理部、研究部、市场营销部、机构业务部、养老金业务部、交易管理部、风险管理部、产品开发部、运作保障部、信息技术部、互联网金融部、战略发展部、投资银行部、监察稽核部、人力资源部、公司办公室、行政财务部、深圳管理部、内部审计部等25个职能部门,并设有北京分公司、青岛分公司和上海分公司。此外,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同时下设五个专门委员会,分别是:主动型股票投资决策专门委员会、固定收益投资决策专门委员会、量化和境外投资决策专门委员会、养老金投资决策专门委员会、基金中基金投资决策专门委员会。

  各部门主要职能如下:

  投资管理一部、投资管理二部:根据主动型A股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原则进行投资。

  投资管理三部:主要负责固定收益产品的投资、研究工作。

  量化投资部:基金的投资管理(包括指数基金、ETF及主动量化基金的管理)、数量化投资策略和模型研究与开发、量化产品的设计和创新、为其他部门提供金融工程支持。

  研究部:负责宏观、策略、行业和公司研究。

  市场营销部:负责营销策划、客户服务、市场推广、基金销售、销售渠道管理等工作。

  机构业务部: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包括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产品营销、公募基金的高端客户直销、公司大客户服务、协助公司新业务的策划及营销等工作。

  产品开发部:负责新产品的开发工作。

  境外投资部:负责公司QDII产品的投资管理,并协助QDII产品的设计、发行等工作。

  FOF投资管理部:负责FOF的投资管理业务。

  养老金投资部:负责各类养老金资金及养老金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社保资金、个人税延等养老金资产的投资管理工作。

  交易管理部:负责公司所有产品的交易管理工作。

  养老金业务部:负责企业年金业务的市场开发、客户维护和产品推广;负责全国社保基金和地方社保基金等养老金业务的市场开发、客户维护和产品推广。

  风险管理部:负责公司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及风险监控工作。

  运作保障部:负责公司基金的注册登记、资金清算、会计核算、估值。

  信息技术部:负责公司电脑信息技术的开发、维护及基金后台运作支持工作。

  互联网金融部:负责线上业务,包括产品的线上直销、智能投顾、理财服务及金融科技创新。

  投资银行部:负责公司的资本运作,以及与并购、融资等投资银行业务相关的一二级市场产品设计与实施。

  公司办公室:负责公司董事会相关工作,负责文档、印鉴管理,公司品牌建设、市场调研以及其他行政工作。

  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行政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行政、后勤等相关工作。

  深圳管理部:负责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税务报送,与主管机关及相关单位的联络沟通,以及其他行政工作等。

  监察稽核部:负责揭示、控制公司各项业务风险,对公司管理和基金运作合法合规性进行全方位的监察稽核,督促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处理日常法律事务、信息披露事务。

  战略发展部:以战略发展为导向,负责国内外资管行业新动向、行业政策、市场供求、竞争对手等的调查研究;负责拟定公司及其子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供决策层讨论和决策;以实现发展战略计划为目的,负责对新业务和新经营模式的发展提出建议及实施方案;负责战略发展相关方案的落地及实施。

  内部审计部:负责内部审计。

  北京分公司: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行政管理。

  青岛分公司: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行政管理。

  上海分公司: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行政管理。

  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咨询电话:杨文辉;010-58163096。

  截至2019年3月31日,我公司共有员工464人,其中已通过高管资格培训和考试的共6人,已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含通过高管资格考试)的共442人。

  3、本基金基金经理

  周大鹏先生:硕士学位;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2008年7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研究员及基金经理助理等职。自2011年9月26日至2014年1月6日期间担任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2012年8月23日起兼任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2年8月29日起兼任银华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3年5月22日至2016年4月25日兼任银华中证成长股债恒定组合30/7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4年1月7日至2018年3月7日起兼任银华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1月14日至2018年3月7日起兼任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9月15日至2018年12月26日起兼任银华信息科技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新能源新材料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1月9日至2018年12月26日起兼任银华文体娱乐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1月18日起兼任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10月22日起兼任银华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11月15日起兼任银华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3月19日起兼任银华MSCI中国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3号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2、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8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02人,平均年龄33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30楼

  法定代表人:曾顺福

  经办注册会计师:文启斯、杨丽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联系人:杨婧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摘要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本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及其他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财产列支。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本基金2019年4月23日资产负债表(未经审计)如下: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19年4月23日,银华MSCI中国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三)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四)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2019年4月23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五)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2019年4月23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六)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2019年4月23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2019年4月23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八)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2019年4月23日,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019年4月23日,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九)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在本报告期内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9年4月23日,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如下: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2019年4月23日,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2019年4月23日,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本公告书公告前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上市推荐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出具意见如下:

  (一)本基金上市符合《基金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二)基金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文件内所载的资料均经过核实。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下列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一)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银华MSCI中国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文件;

  (二)《银华MSCI中国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银华MSCI中国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银华MSCI中国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关于申请募集银华MSCI中国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4月25日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通;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的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冻结的股票应予以解冻;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款项或股票、应付申购赎回对价、现金差额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上述两类持有人可以委托其合法授权代表参会并表决。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为一参会份额,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下转B15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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