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创新试点红筹企业财务报告信息披露指引施行
东方财富资讯君
2019-03-15 21:53:48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周松林

  上交所3月15日消息,为规范在科创板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的创新试点红筹企业的财务信息披露行为,保护红筹企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4号——科创板创新试点红筹企业财务报告信息特别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就红筹企业补充财务信息涉及的财务指标及其调节信息、调节过程的披露事项制定了《科创板创新试点红筹企业财务报告信息披露指引》,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于3月15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在境内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的红筹企业,采用等效会计准则或境外会计准则编制首次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的申报财务报告,披露年度财务报告及按照相关规定需要参照年度财务报告披露有关财务信息时,适用该指引。


  根据《指引》,采用等效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红筹企业,应当根据《特别规定》的要求,披露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调节的关键财务指标。采用境外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红筹企业,应当根据《特别规定》的要求,披露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调节的重述财务报表(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和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指引》强调,上述两种情况的红筹企业应当以表格形式披露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和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调节的情况。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