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科创板只有部分上市公司实行同股不同权制度,而目前针对同股不同权的专门信披制度还是空白,建议借鉴港交所规定。
目前科创板一些制度正在征求意见,《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专门对“表决权差异安排”做了规定。笔者通过对比上交所与香港联交所的同股不同权制度,对科创板同股不同权制度提出一些修改意见。
科创板与港交所的同股不同权制度,在很多方面比较接近。比如科创板规定同股不同权制度只能在上市之前设置;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人员必须是董事;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不得超过每份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的10倍;在对“聘请或者解聘独立董事”等特殊事项行使表决权时,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应当与每一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相同;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不再是董事等情况下,特别表决权股份按照1:1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股份。而香港联交所在2018年修订后的《主板上市规则》中,都有与上述规定相近的规定。
当然,科创板与港交所的同股不同权制度设计,在一些方面也存在差异,而正是这些差异,或许就是科创板应予改进的地方。
首先,是在保障普通股东权利方面的差异。科创板规定,上市公司应当保证普通表决权比例不得低于10%,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所需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公司全部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数量的10%……。上述规定似乎有点模糊,由于创始人的1股甚至拥有10票表决权,按笔者理解,似乎只有所有普通股东都联合起来,才能凑够全部表决权的10%(或未来规定的比10%较低的比例),才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而这几乎是不可能的。
不妨看看香港联交所的规定,“普通股东必须有权提议召开股东特别大会及在会议议程中加入新的议案,所需的最低持股要求不得高于上市发行人股本所附投票权按‘一股一票’的基准计算的10%”。这个规定就非常明晰,也即在消除特别表决权的基础上、按一股一票计算,只要普通股股东持股合计达10%(甚至更低比例)就有权提议召开特别股东大会。建议科创板借鉴该规定。
其次,是在剥夺失信主体特别表决权方面的差异。联交所规定,若不同投票权受益人不再具有符合其身份的品格及诚信,比如受益人被判或曾被判犯上欺诈或不诚实行为的罪行,那么不同投票权(相当于科创板特别表决权)也将终止。上交所科创板缺少这方面规定,证券市场作为信用市场,失去诚信甚至违法违规主体若拥有特别表决权,对普通股东形成巨大潜在威胁,理应拒绝授予或剥夺其特别表决权。
其三,是在对同股不同权执行情况内部监督方面的差异。科创板规定了监事会专项报告制度,要求监事会在定期报告中,就“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存在滥用特别表决权或者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等情形进行报告;由于监事包括股东选举的监事以及职工监事,而科创板并未明确在选举监事时特别表决权失效,因此拥有特别表决权的股东可能控制监事人选,该内部监督机制可能形同虚设。
再看港交所规定,同股不同权上市公司必须成立“企业管治委员会”,行使包括“检视及监察发行人是否为全体股东利益而经营管理、就委任或罢免合规顾问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等职责,委员会成员由独立董事组成,由于独立董事选举时特别表决权失效,由此可一定程度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进而保证“企业管治委员会”以及“合规顾问”的独立性。建议科创板也成立由独立董事组成的“企业管治委员会”、以替代监事会,来监督和防范特别表决权的滥用情况。
其四,是在同股不同权信息披露方面的差异。港交所对此有专门规定,包括在上市文件、年报等定期报告应明确指出不同投票权受益人的身份,需加入示警字句“具不同投票权控制的公司”,另外其股份名称结尾以“W”作标识,等。由于在科创板只有部分上市公司实行同股不同权制度,而目前针对同股不同权的专门信披制度还是空白,建议借鉴港交所规定,作出相应规定,以帮助投资者更好了解上市公司、同时规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