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1月30日发布《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明确永续债发行方和持有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对此,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桦宇表示,规定将对永续债相关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争议起到定分止争的作用,对未来市场上出现的新兴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具有参考指导意义,可促进创新型金融工具规范发展。
王桦宇表示,此次规定主要涉及几方面内容:一是强调分类指导,即按照企业实行新旧22号准则的具体情况相应进行分类指导,区分持有方是否已经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具体指导;二是注重要件识别,紧密围绕“是否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这一经济性实质要件区分是权益工具还是金融负债,列举到期日、清偿顺序、利率跳升和间接义务几个主要识别点进行分析;三是注重细化梳理,对发行方未规定具体到期日但明确未来赎回时间的权利行使具体情况进行梳理,强调“无条件”“自主性”等特征考察,对相同清偿顺序的永续债同时考察其义务预期,对利率跳升和间接义务做“合理”理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