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明确永续债会计处理 律师认为可促进创新型金融工具规范发展
东方财富资讯君
2019-01-31 10:36:12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来源:中证网 作者:吴娟娟

  财政部1月30日发布《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明确永续债发行方和持有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对此,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桦宇表示,规定将对永续债相关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争议起到定分止争的作用,对未来市场上出现的新兴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具有参考指导意义,可促进创新型金融工具规范发展。

  王桦宇表示,此次规定主要涉及几方面内容:一是强调分类指导,即按照企业实行新旧22号准则的具体情况相应进行分类指导,区分持有方是否已经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具体指导;二是注重要件识别,紧密围绕“是否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这一经济性实质要件区分是权益工具还是金融负债,列举到期日、清偿顺序、利率跳升和间接义务几个主要识别点进行分析;三是注重细化梳理,对发行方未规定具体到期日但明确未来赎回时间的权利行使具体情况进行梳理,强调“无条件”“自主性”等特征考察,对相同清偿顺序的永续债同时考察其义务预期,对利率跳升和间接义务做“合理”理解等。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